丹東市人民政府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丹政發〔2011〕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業經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丹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我市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丹東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市科技獎包括科技貢獻獎、科技進步獎、企業科技創新獎、發明專利獎、科技合作獎。
第三條 市科技獎充分體現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精神,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六條 科技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我市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上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
(二)學術或技術成果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科技進步獎表彰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
(一)在技術研究開發中,有重大創新,並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成功轉化為科技成果,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科技進步在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取得明顯社會效益。
(四)軟科學研究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起到重大作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 企業科技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重視科技創新,科技管理體系和人才結構完善,有切實可行的自主創新戰略和實施計畫,主導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主要經濟指標持續有較大幅度增長;
(三)科技合作成效顯著。
第九條 發明專利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權人:
(一)取得發明專利,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二)發明專利的實施,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科技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域(境)外個人或組織:
(一)同我市企業或組織合作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向我市個人或組織傳授先進技術,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效;
(三)促進我市企業或組織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效。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獎勵
第十一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各縣(市)區政府;
(二)市直有關部門;
(三)符合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單位或專家。
第十二條 被推薦的市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應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的證明、評價材料,並提出獎勵類別的建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科技獎:
(一)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證而未獲得行政主管機關批准的;
(三)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
(四)已獲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同一項目不得同時推薦兩個以上獎項。
第十四條 市科技獎授獎的個人或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十五條 市政府成立丹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巨觀管理和審定。市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負責日常工作。市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市獎勵委員會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評審。
第十六條 市獎勵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對推薦的人選、項目進行初評,並提出獎級建議;將初評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答辯,表決確定擬授獎人選(組織)、項目、獎級;將評審結果在媒體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對公示的獎項有異議的,須實名向市獎勵辦提出書面異議材料。單位提出異議的,須經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市獎勵辦負責異議調查處理,結果報市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十八條 市獎勵委員會根據公示結果,審定獲獎人選(組織)、項目及獎勵等級,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科技貢獻獎、科技合作獎、企業技術創新獎每三年表獎一次,不分等級。
科技進步獎、發明專利獎每年表獎一次。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發明專利獎不設等級。
市科技獎授獎項目可以空缺。
第二十條 科技貢獻獎、科技合作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科技進步獎、發明專利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企業技術創新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獎具體獎勵標準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獎勵額度可視科技和社會發展情況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獎的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獎金,並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 2月3日丹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丹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丹政發〔2010〕4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