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源
卷六十二〈射義〉
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于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于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數與於祭而君有慶,數不與於祭而君有讓,數有慶而益地,數有讓而削地。故曰:「射者,射為諸侯也。是以諸侯君臣盡志於射,以習禮樂,夫君臣習禮樂而以流亡者,未之有也。」……射之為言者,繹也。或曰:舍也。繹者,各繹己之志也。故心平體正,持弓矢審固,持弓矢審固,則射中矣。故曰:為人父者,以為父鵠;為人子者,以為子鵠;為人君者,以為君鵠;為人臣者,以為臣鵠。故射者各射己之鵠。故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射侯者,射為諸侯也。射中則得為諸侯,射不中則不得為諸侯。
釋義
(1).射中靶子。
唐 張塋 逸句:“一箭不中鵠,五湖歸釣魚。”
(2).引申為準確。
魯迅 《書信集·致許壽裳》:“ 喬峰 已得續聘之約,其期為十四個月。前所推測,殊不中鵠耳。”
(3).喻及第。
金 董解元 《西廂記諸宮調》卷三:“今日蒙聖天子下詔,乃丈夫富貴之秋。姑待來年,必期中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