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中郵穩定收益債券型基金是在充分保證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嚴格控制風險,以契約型、開放式方式運作的債券型基金。中郵穩定收益債券型基金力求為投資者提供穩健持續增長的投資收益。基本信息
基金名稱:中郵穩定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簡稱:中郵穩定收益債券
基金類型:債券型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代碼: 590009/590010
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基金經理: 張萌
基金管理人: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
張萌女士:女,37歲,澳大利亞籍,商學、經濟學碩士,2005年9月至2011年11月任澳大利亞聯邦銀行旗下康聯首域全球資產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與信用投資部基金交易經理;2012年1月至今任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負責人。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認購條件
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通過代銷機構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投資人通過直銷機構首次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是人民幣1000元。基金募集期間對單一投資人在認購期間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投資者在認購期內可多次認購本基金,但認購申請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銷。投資者欲購買本基金,須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個投資者只能開設和使用一個基金賬戶,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賬戶或資金進行認購,也不得違規融資或幫助他人違規進行認購。
投資者應保證用於認購的資金來源合法,投資者應有權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契約上或其他的障礙。
銷售網點(包括直銷和代銷網點)受理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即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契約生效後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認購費用
1. 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對持有期限少於30 日的本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收取贖回費的基金份額,稱為C 類。
本基金A 類和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定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換。
2. 認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基金認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而是在基金契約生效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募集期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每筆A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元,含認購費) | 認購費率 |
100萬元以下 | 0.6% |
100萬元(含)至200萬元以下 | 0.4% |
200萬元(含)至500萬元以下 | 0.2% |
500萬元(含)以上 | 1000元/筆 |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有。
本基金認購費由認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運營成本中列支。
發售對象
本基金的發售對象為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購買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基金概況
中郵穩定收益債券型基金是在充分保證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嚴格控制風險,以契約型、開放式方式運作的債券型基金。中郵穩定收益債券型基金力求為投資者提供穩健持續增長的投資收益。本基金自2012年10月15日到2012年11月16日面向投資者公開發售。
(一)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並保證充分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資產管理,為投資者提供穩健持續增長的投資收益。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中央銀行票據、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次級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也不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權證等資產,本基金應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個交易日內賣出。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對巨觀經濟和債券市場綜合研判的基礎上,通過自上而下的巨觀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個券研究,使用主動管理、數量投資和組合投資的投資手段,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的增值。
(四)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國債券綜合財富指數
(五)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屬於較低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其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 投資決策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的有關規定;
2. 本基金將在對巨觀經濟發展態勢、證券市場運行環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投資;
3. 投資對象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的匹配關係,本基金將在承擔適度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收益風險配比最佳的品種進行投資。
(七) 投資決策流程
1. 普通證券投資決策流程
本基金採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就投資管理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行業研究員、交易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責任明確,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式獨立工作併合理地相互制衡。
2. 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決策流程
針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風險收益特徵,本公司制定了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中小企業私募債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基金經理、行業/債券研究員、交易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密切配合,又責任明確,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式獨立工作併合理地相互制衡。
(八) 投資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
2. 本基金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也不直接從二級市場上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權證等資產,本基金應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個交易日內賣出。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 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
5. 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業私募債總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遵從其規定。
8.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 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契約中有關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12.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契約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契約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九)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6. 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 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銷售機構與銷售地點
1. 直銷機構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2. 代銷機構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齊魯證券有限公司、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航證券有限公司、日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證券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