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誠廣場位於廣州市天河北體育西路191號,現已更名為“中石化大廈”。從1997年被扣上“爛尾”帽子起,“中誠廣場”便因爛尾時間長、牽涉面廣、牽涉資金多、“復活”歷程曲折,被稱為“中國最大爛尾樓”。
2002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解決“中誠廣場”的債務糾紛。當時,申報的債權人多達158名,債務總值達人民幣15.67億元、港幣1.24億元、美元0.3億元。
此後廣州駿鵬置業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貿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在競拍中勝出,聯手以9.24億元人民幣的超低價收購了中誠廣場。
不久,駿鵬公司老闆范駿業因涉嫌金融票證犯罪,喪失了購買中誠廣場的資格。2005年2月,金貿公司提出的獨家收購申請獲得許可,隨後有訊息證實,北京金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范駿業。據悉,金貿公司隨後將中誠廣場轉手賣出,售價高達13億多元,淨賺4億多元。
中誠廣場沉浮18年,有近200名債權人,有的債權人因這棟樓傾家蕩產,有的甚至已經辭世。這棟樓的幕後有不為人知的推手,這其中有繁華褪盡抽身而退的開發商,也有因暗箱操作而落馬的政法高官,還有更多的是待解之謎。
2008年,分管執行該案的廣東省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被中紀委“雙規”,並牽連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黃松有隨後被“雙規”,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司法系統因貪腐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
沉浮錄
1992年,廣州城建總公司出地,與香港中誠集團合作動工建設中誠廣場。
1993年,中誠廣場開始賣樓花,每平方米售價曾賣到高達3萬港元天價。
2001年,由於資金鍊斷裂首度爛尾。
2002年,駿鵬公司與北京金貿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聯合體以9.24億元買下中誠廣場。
2004年,中誠廣場由於資金鍊再度斷裂,二度停工爛尾。
2006年,中石化集團總公司購入中誠廣場A座,改名“中石化大廈”。
2008年,辦理中誠廣場案件的時任廣東省高院執行局局長楊賢才,因涉嫌犯罪被處理,並牽連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
2010年,第三次債權人大會召開,擬定8.5億元案款分配方案。
債權總額
經統計,需要支付變現款的債權總額為11.447億元。返還購房債權人返還購房總面積為49534.42平方米。其中從A塔調整到B塔的返還購房面積為9003.12平方米,B塔的返還購房面積為40531.3平方米。
“中誠廣場”的變現款為9.24億元,在變賣款中已向有關部門支付營業稅4620萬元,堤圍防護費83.16萬元,配套設施建設費1860.9808萬元,土地出讓金806.2181萬元及契稅241865.00元,上述稅費合計7394.5454萬元。剩餘可供執行分配的款項約為8.5億元(未包括該款項的利息)。
中誠廣場項目涉及的債務總額近20億元,申報債權人多達158名,包括眾多港澳籍小業主,多年來一直官司纏身,據不完全統計,與該項目有關的官司超過300起。
分配方案
一、分配房子分三階段爭取年前開始執行
2010年1月14日日廣州市中院公布了債權人最為關心的執行分配工作計畫,共分三個階段。對於分配時間,市中院執行局表示:“爭取年前分配房子。”
1.分配房產
可分配的房產集中在B塔5-35樓、47-49樓,其中5、22、35樓屬於共用的避難層,不在分配房產之列。實際可分配的房產原規劃設計每層為12套房,後變更設計為每層24套房。房子的分配順序是先對原購買B塔的要房業主進行房產分配後,再開始對從A塔調整到B塔的要房業主進行房產分配。
2.分配變賣款
房產分配完畢後,按照已經公布的債權分配順序對變賣款進行分配。
3.處理剩餘房產
對剩餘房產評估、拍賣,所得款項按照債權分配順序依法進行分配。
二、債權人分配
A塔業主調到B塔
2010年6月28日,法院向業主公布的是討論稿,在徵詢業主意見後,才會正式公布具體方案。由於中石化公司以13億多元的總價於2006年買下中誠廣場A塔近8萬平方米的寫字樓,因此目前可分配的房產集中在B塔。原購買A塔的業主也要調整到B塔。根據細則草案,原購買A塔的業主按原購買房產在變更前在原規劃平面圖所標註的位置,參照新規劃平面圖所標註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樓層、同坐向(同面積或同套數)的原則調整到B座進行安置。 未付清購房款的債權人,選房後須在10日內補交購房款,否則作返還購房款處理。
選擇先後搖珠確定
對於要房的業主,為公平起見,選擇的先後順序搖珠確定。不同樓層的債權人選房以搖珠的方式決定先後順序。選出樓層後,同一樓層的債權人可以協商或抽籤的方式決定選房的順序。在同樓層無房可供挑選的情況下,可以升層選房,也可以自行選擇降層選房。升層選房以最接近原購房樓層為原則。
與B塔的分配方案一樣,A塔分房的細則草案也突破了原規定10%的誤差。由債權人自行決定是否超面積選房。所選房屋面積小於原購房面積,面積誤差大於10%的,可以選擇繼續選房或者拿回差價。所選房屋超出原購房面積的,超面積部分業主可選擇補差價,如果債權人對超面積部分不願意補差,就作為返還購房款處理。
有9.24億可供分配
“中國第一爛尾樓”中誠廣場,變現後有9.24億元可供分配,除去城建總正在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所主張的一部分利益不算。現在擺在中小業主面前有8.5億元案款可供執行分配。法院設立了三步走的分配方案:先為購買B塔的債權人分配房子,再為買A塔的人分,最後再為只要購房款的人分錢款。
執法困窘
執行難的難言之隱
事實上,為確保涉及“中誠廣場”執行案件順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月確定,涉及“中誠廣場”的案件執行指定由廣東省高院負責,而廣東省高院則指定廣州中院執行。但即使如此,對此案的執行也是爭議不斷。
2007年4月,在廣州中院的主持下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明確了中誠廣場系列案件可供分配的財產有兩塊:一是9.24億元變賣款的分配,這塊已經支付了7394萬元的欠款,還剩下8.5億元;二是利息,約有1000萬元。
在2008年3月召開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廣州中院為中誠廣場案的債務做出了具體償還方案,其中一條是“自然人領取款項的,須向本院提交相關的收款憑證後,本院將款項直接存入銀行,發放存摺。企業法人領取款項的,須向本院提交相關的收款發票後,本院將以支票形式發放”。
當時正值金融風暴肆虐全球之際,房價也一度在低谷徘徊,不少債權人回想起那場導致中誠廣場爛尾、至今仍讓他們滿懷辛酸的1997年金融危機,都選擇了“要錢不要房”的賠償方式。
“在那次債權人會議上,廣州中院說我們這些要求返還購房款的業主,可以在當年(2008年)五一前後拿到款項,但至今沒有結果。”老嘉棟說。和不少業主一樣,老嘉棟把執行難的矛頭指向了廣州中院。
而在廣州中院方面看來,他們也有難言之隱。
“廣州中院接到案件後申請拍賣中誠廣場,但高院和最高院沒有同意,批示直接變賣,我們是按照上級法院的批示執行的。”2009年2月,參加廣州市兩會分組討論的廣州市中院院長吳樹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首度披露了2002年中誠廣場被低價收購內幕。
而其中更為詳盡的內情是,在2004年8月,駿鵬公司偽造銀行票據詐欺案發後,其董事長范駿業被天津市公安局通緝,駿鵬和金貿兩家公司於2002年提出的聯合收購計畫流產。此後,廣州市中院曾數次發函給廣東省高院和最高院,提出撤銷金貿和駿鵬公司的收購資格,進入競拍程式或者另尋買家,以利早日實現債權人利益。中院還曾建議由中誠廣場最初的開發商之一城建總公司收購。
但金貿公司並未就此罷手。爾後,一份由金貿與駿鵬公司於2004年11月26日發出的請示報告,直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金貿公司單獨收購中誠廣場。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介入此事,於2005年2月同意了金貿公司後來提出的獨家收購方案。據事後有媒體報導透露,此時的廣州中院已基本喪失話語權。
2008年6月,分管執行該案的廣東省高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被中紀委“雙規”,並牽連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黃松有隨後也被“雙規”,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司法系統因貪腐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坊間頻傳,兩人的落馬正是與中誠廣場被低價收購一事有關。
債權人會議中的尷尬
2010年1月14日上午,廣州市中院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據統計,當天有178名債權人從各地趕來參加了會議。
據到會債權人回憶,當天上午9時30分,債權人開始登記入場,由於人數較多,會議一直拖到10時10分左右才正式開始,10時20分左右,會議結束。據介紹,此次會議與2008年3月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在內容上並無太大差別,只是償還方案有了些許微調:廣州中院決定,第一階段先對房產進行分配,之後才是“退房還款”。
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中誠廣場一案需要支付變現款的債權總額為11.447億元,其中廣州城建總單列的債權總額4.9億元,返還購房債權人購房總面積為49534.42平方米。“中誠廣場的最終變現款為9.24億元,扣除已支付的各種稅費後,剩餘可供執行款項約為8.5億元。”法院告知債權人。
“等了兩年,這次開會也沒公布執行償還的時間表和具體程式,”在深圳居住的業主耿泉生說,“他們讓我們個別有意見的到法院24樓執行局去找他們,可是那裡到處都是法警,誰敢上去?”
“不要叫我李律師,請叫我李小姐。”說到激動之處,擁有律師和業主雙重身份的李曉玲甚至直言自己“有點痛恨法律”,“為什麼每次在開債權人會議時,法院都是單向講述,我們根本沒有機會去傾訴?”
糾紛存疑
1、返款應否考慮匯率?
債權人提出第一個疑問,即執行款項分配時,是否按照當初買房時的匯率進行兌換,原來,當初很多人在購房時,用的是港幣購買。如今,兩者匯率比發生逆轉,人民法院在返款時又只能返還人民幣,因此用何幣種返還,成為難題。
對此,廣州市中院葛法官表示:該問題要由合議庭評議後,再擇日做出答覆。
2、“城建總”先切了大蛋糕?
對於8.5億案款的分配方案,眾多債權人表示不滿,認為這塊大蛋糕先被“城建總”切掉了4.9億元。廣州中院認為,由於“城建總”的債權問題還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當中,尚未判決,因此,需要預留4.9億案款,以備判決之後,進行分配。
而許多債權人認為,廣州城市建設開發集團總公司是當年出土地搞“中誠廣場”的發展商,其身份更像“被告”,而不應該被列入債權人。
李律師表示,“城建總”是不是債權人身份要由最高法院來判決。“我們買的房屋是在房管局備案的,現在正在最高法院打官司,要求支付我們房產。但是如今A塔已經歸中石化所有,估計沒有辦法再分給“城建總”,因此法院預留了4.9億。
3、落馬貪官能否吐錢?
眾多債權人的另一個疑問是,中誠廣場的拍賣過程中,被個別官員暗箱操作以權謀私,並造成至少4億元的差價。如今隨著楊賢才、黃松有等案件浮出水面,有沒有可能從貪官處追繳贓款呢?
對此,廣州市中院有關人士表示,這個問題暫無法回答。4億元差價應該是事實,但這4億元並不都是“黑金”,對於債權人所說的“落馬貪官受賄款”問題,在法院審理判決之前,更無從說起。中國法院審判程式是先刑事後民事,就算確有賄款,也要由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庭先來認定並依法處理。
目前現狀
據廣州中院有關負責人透露,本次可分配的房產,集中在B塔5至35、47至49樓,其中5、22、35樓屬於共用的避難層,不在分配房產之列。實際可分配的房產原規劃設計每層為12套房,後變更設計為每層24套房。
據統計,這次參加分配的原B座請求返還購房的債權人共18位,債權總金額為5.73億元,主張權利的房產面積為40661.5平方米。根據廣州中院制定的“中誠廣場”系列執行案件分配工作計畫,對“中誠廣場”的財產分配將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目前階段先對房產進行分配;此後將對變賣款進行分配;最後將對剩餘的房產進行評估、拍賣、以物抵債。
到目前來看,業主並不是特別滿意。根據廣州中院08年3月的一個分配方案,債券分配的順序是這樣的:第一順序是返還購房款,返還變賣款,第二順序為工程款,第三順序為抵押權,第四為稅費,第五為一般債券,前一順序的清償後才進入到後一順序的分配,大家並不是對分配的順序有什麼質疑,而是因為這箇中石化的公司曾經以13億多元的總價買下中誠廣場的A座,現在可以分配的只集中在B座,這次有178家的債權人到會,這當中有不少是從港澳地區,甚至是從加拿大回國來參加會議的,他們本來是對這次大會寄予厚望的,但是法院只是說,爭取過年前啟動分配程式,沒有一個具體的執行期限,所以還有後續一系列的問題都讓他們大感失望。
討論的重點,是到底該按照同面積還是同套數的原則進行分房。所謂同面積,就是業主原來購買了多大的面積,就要按照該面積拿回房產。同套數是業主原來買了多少套,就分回多少套,不考慮面積大小。目前B塔剩下的可分配面積為7000多平方米,而A塔業主所要面積為1.7萬多平方米,缺口1萬平方米。而剩下的實際間隔套數為92套,業主所要套數為85套。法官介紹,如果按面積分,業主就要碰運氣了。
為何會有1萬平方米的缺口呢?記者了解到,首先是之前報導的開發商城建總,後來變成了債權人,總共8.5億元的“大蛋糕”被先切了一塊,預留出來以備訴訟結果。在此之前,B塔樓10-15層以及21層總共七個樓層不能分配。
此外,由於B座48、49層都是整層沒有間隔,對於這兩層的房產價格,還要進一步委託評估計算,目前不便分配。
面對這兩個選擇,債權人頗多怨言。“當初每個隔間是130平方米,現在每個才65平方米,讓我們按照買房的套數分配,豈不是我們都少了一半的房子?”小債主方先生說。他表示,希望法院能夠列出詳細的明細。
對此,廣州市中院執行局的葛法官回應說,目前這兩個方案的設定,也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法院之前也都有向社會公告。
經過商定,法院請債權人“二選一”。業主還是本著“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最終10多人。
主要涉案人員
黃松有作為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他創造了建國以來因涉嫌貪污腐敗而被免職調查的司法官員的最高級別記錄。報導稱,黃松有被免職主要涉及三大問題:以權謀私、嚴重經濟問題和生活腐化。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以及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楊賢才,兩人的“落馬”均源於廣州天河北商圈的著名“爛尾樓”中誠廣場的執行案。中誠廣場規劃設計樓高51層,分A、B兩塔,總建築面積達23萬平方米,在1992年動工開建,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開發商香港中誠集團資金鍊日益緊張,加上多方融資未果,一直掙扎到2001年,在中誠廣場外牆完成80%的玻璃幕牆後,被拖欠數千萬元工程款的施工單位宣布停工,大樓從此爛尾。而廣州中院處理中誠廣場的時候,楊賢才是分管該事項的領導。
楊賢才是廣東揭陽人,揭陽位於廣東東南部的潮汕平原。在廣東的“潮汕幫”圈子裡,楊賢才以敢辦事、膽大著稱。比如大搞執行打包,他實則在為潮汕幫謀取利益。
知情人士透露,楊賢才是很霸道的,甚至可以說是“飛揚跋扈”。他長期在廣東高院工作,先後在民庭、刑一庭任職,曾任廣東省高院刑一庭庭長,2001年擔任廣東省高院執行庭庭長(該庭後更名為執行局)。楊賢才在執行局局長位置上任職6年,於2007年9月離任,但仍擔任廣東省高院副巡視員及該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長期在高院工作,他形成了說一不二的做派。知情人士透露,對中誠廣場的執行案件,他主持動用了廣州、佛山、深圳、中山四個中院的法警參與執行。
知情人士透露,他們原本認為,楊賢才最大的一筆賄賂應該就來自中誠廣場執行案。前幾次拍賣,一直不成功,競拍人甚至無法進入現場。最後一次執行時,投資人拿著檢察機關的抗訴書,但楊賢才說,今天是執行,不管別的事情。結果,一家深圳的公司拿到“中誠廣場”後直接轉手,賺了4億元。在法院認定的楊賢才的受賄款中,包括收受中誠廣場收購人100萬(港幣)。中誠廣場,這個收購人轉手就賺了4億元的大蛋糕,裡面的利益被誰得了?知情人稱,依舊謎團重重。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法院對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賢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中誠廣場一案中,許俊宏是最初開發商鍾華所在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陳卓倫是另一個重要的開發商城建總公司的代理律師。在楊賢才一案中,這兩人均為行賄人。在黃松有的案件中,陳卓倫通過各種運作,成為黃松有案件中的主要行賄者之一。這兩人實際上是被安插在受害方身邊的兩個“無間道”,兩頭“通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