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於2010年3月15日由財政部以財建〔2010〕48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貼息政策,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附則5章29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32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0〕4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9號),以及國家關於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我們對《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32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轉發到當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附屬檔案: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具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遼寧大連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蘇州工業園區,以及國務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是指上述開發區內用於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各類銀行提供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
(一)開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
(二)開發區內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三)開發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項目。
(四)開發區內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公共技術支撐平台建設,以及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內容包括:物理場所建設、軟硬體設備系統購置以及專用軟體開發等,不包括中小企業擁有和開發的部分。
(五)開發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統一修建的標準廠房項目。
(六)開發區內為節約能源,集中實施的能量系統最佳化工程、餘熱余壓利用工程、綠色照明工程等重點節能工程項目。
(七)開發區內社會事業發展項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財政支持範圍的基礎設施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對未按契約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不予貼息。對投資環境綜合評價高、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
第六條 貼息範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區域範圍內已落實貸款並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
第七條 貼息率:由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同時,為鼓勵先進,按照各開發區投資環境綜合評價和自主創新能力指標測算排名,拉開差距,分兩檔分別予以貼息,貼息率差距在30%左右。
第八條 貼息期限:原則上按項目建設期限貼息。所有項目享受財政貼息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的特點,對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對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均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
第九條 貼息時間:每年辦理貼息的時間為當年7月份,過期不予辦理。貼息周期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2010年貼息周期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凡已申請其他貼息資金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見附表1)一式兩份,並附項目批准檔案、借款契約、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經貸款經辦行簽署意見後,報送到開發區財政部門。
開發區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區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項目申報的貼息材料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准檔案、借款契約、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核後,於當年7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未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的材料,財政部不予受理。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分類別填報具體項目和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打捆上報,否則不予貼息。項目貸款為打包貸款的,應分類詳細列清該項目所具體使用的貸款金額。
對於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通過網上傳輸電子文檔的形式上報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請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等條件,加強對當地項目單位報送的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材料真實性的審核,剔除重複多頭申報項目,並將審核的書面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隨申請貼息材料一併上報財政部,以便財政部在核定財政貼息時參考。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查後,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具體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數,並按規定下達預算。對不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項目,財政部不予貼息。
第十四條 財政貼息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分以下情況處理:在建項目應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竣工項目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及開發區財政部門對開發區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資金落實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會同有關單位督促項目按合理工期進行建設,已建成的項目,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
貼息資金下達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髮揮效益。並於每年年底向財政部報告貼息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貼息比率等事項填報貼息申請表。同時,財政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保證貼息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財政貼息資金。
第十八條 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今後如無調整,每年辦理貼息不再另行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西部等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323號)同時廢止。
附表:1.______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
2.______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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