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民政局

中衛市民政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衛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70號),設立中衛市民政局,為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衛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70號),設立中衛市民政局,為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 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全市民政工作有關規章、政策和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沙坡頭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研究提出本市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

(四)指導全市救災救濟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五)組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工作。

(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和監察。

(八)負責起草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市街道、鎮、鄉級行政區域以及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和審批等工作。

(九)負責起草市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指導和審核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標準化地名出版物;承辦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廣地名標牌國家標準;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向社會提供地名服務。

(十)組織、協調和指導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邊界爭議糾紛的調查調處,向市政府提出界線勘定或仲裁建議。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服務,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沙坡頭區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審核申報社會福利企業,監督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幫助殘疾人就業。

(十二)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並監督使用;承辦本級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和協調全市老齡組織開展工作,制定老年事業發展規劃,推行老年福利服務工作規範化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市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保密、信訪、財務、人事勞資、政務公開等工作;做好機關黨建、黨風廉政、精神文明、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統計工作。

(二)救災救濟科

負責全市救災救濟工作。貫徹落實救災救濟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救災物資的管理工作;負責低保、醫療救助、弱勢群體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掛中衛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優撫安置工作。負責軍人和國家機關行政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定、報批工作;負責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全市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四)社會事務科

負責全市社會事務管理和地名等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承辦非行政事業性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指導福利企業運營,保障殘疾人、孤兒社會福利和權益;負責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社會福利院等機構的管理;組織福利彩票的發行;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地名使用、管理及諮詢服務工作,調查和調處省、市、縣際邊界爭議;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鎮(鄉)、村(居)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及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等工作。

(五)基層政權科(掛新社會組織服務管理科牌子)

負責全市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承擔新社會組織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政策、法規、規章;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街道、鎮(鄉)民政幹部、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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