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17年5月6日,由中國著名教育家、愛國民主人士黃炎培先生聯合蔡元培、梁啓超、張謇、宋漢章等48位教育界、實業界知名人士在上海發起創立中華職業教育社。創立之初,以倡導、研究和推行職業教育,改革脫離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的傳統教育為職志,提出職業教育的目的是“謀個性之發展,為個人謀生之準備,為個人服務社會之準備,為國家及世界增進生產力之準備”“使無業者有業,使有業者樂業”,並為此進行了不懈努力,成為中國近代教育史上改革的先行者。1931年,日本帝國主義武裝侵華,該社在推進教育事業的同時,投入抗日民主運動。
1941年,參與發起組織中國民主政團同盟。
1945年,又與遷川工廠聯合會等共同發起成立民主建國會。在歷史發展中,該社逐漸成為既致力於職業教育又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的民眾團體。
2004年,中華職業教育社被認定為聯合國公共信息部所聯繫的非政府組織。
2005年7月15日,溫家寶總理對溫暖工程做出了重要批示。他指出,中華職業教育社實施溫暖工程十年來,協助黨和政府為困難民眾的就業做了很多工作,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希望職教社發揮其在社會公益事業中的獨特優勢,把溫暖工程繼續辦好,使困難民眾受益,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2012年5月6日,中華職業教育社成立95周年紀念大會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劉延東發來賀信。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杜青林出席會議並講話。全國政協副主席、中華職業教育社理事長張榕明作總結講話。2017年4月,在中華職業教育社立社百年之際,為了加強黨對中華職業教育社的領導,經中央組織部批准、並經中央統戰部任命,中華職業教育社正式設立黨組; 5月5日,在中華職業教育社成立100周年之際,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發來賀信,代表中共中央,對中華職業教育社成立100周年致以熱烈祝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出席並講話。
2019年2月20日,中華職業教育社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京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孫春蘭出席開幕會,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尤權講話。
組織體系
機構設定
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該社的重大事項;
(三)修改該社的章程;
(四)選舉理事;
(五)其他應當由全國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執行機構
理事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社工作,對外代表該社。其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該社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決定總幹事任免;
(五)增免理事;
(六)籌備召開全國代表大會;
(七)討論並決定該社的其它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總幹事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按程式審查批准省級新建地方組織;
(五)按程式審查批准省級地方組織領導機構調整事宜;
(六)決定副總幹事、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省級組織負責人的任免。
地方組織
據2018年5月中華職業教育社官網顯示,中華職業教育社在中國共有省級組織31個,省轄市(區)、縣、鄉級社257個。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內蒙古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上海 |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東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廣東 | 廣西 |
海南 | 重慶 | 四川 | 貴州 |
雲南 | 西藏 | 陝西 | 甘肅 |
青海 | 寧夏 | 新疆 | [7] |
組織會員
據2018年5月中華職業教育社官網顯示,中華職業教育社擁有團體社員2800個,個人社員3.2萬人。
寧夏職業技術學院 | 中信百年職業技工學校 |
中華職業學校 | 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
四川教育集團 | 西安培華學院 |
齊齊哈爾工程學院 | 浙江萬里學院 |
德陽外國語學院 | [7] |
業務資產
主要任務
(一)開展職業教育的調研與實踐,探索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新途徑,積極向黨和政府建言獻策;
(二)宣傳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的方針政策,組織、引導社員積極參與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的實施,推動我國職業教育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
(三)開展溫暖工程公益活動,推進社辦事業發展;
(四)弘揚黃炎培職業教育思想,開展職業教育研究;
(五)為社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社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關心支持民辦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辦職業教育界人士的聯繫,了解並反映民辦職業教育發展的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密切與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的聯繫與合作,引導他們關心支持職業教育事業,促進民間友好往來;
(八)開展與國外有關教育團體和人士的聯繫與交流,增進相互了解,促進友好合作。
資產經費
經費來源是政府撥款、社會捐贈、社費和其他合法收入。
建設成就
交流合作
海峽兩岸終身教育論壇
海峽兩岸終身教育論壇為海峽兩岸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搭建了友誼的橋樑,該論壇每兩年異地舉辦一次。
產教融合發展戰略國際論壇
產教融合發展戰略國際論壇由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中華職業教育社、套用技術大學(學院)聯盟主辦,論壇為地方高校轉型發展作了充分的理論準備,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推動了高等學校、行業企業和工程技術界的積極參與,擴大了中國高等教育結構性改革在全球的影響力。論壇已經發展成為中國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品牌性論壇,成為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平台。組織刊物
中華職業教育社主辦面向國內外發行的《教育與職業》雜誌、面向全國社員發行的《社訊》;出版有關中華職業教育社社史和職業教育理論的書籍。
人才培養
職業教育
中華職業教育社注重開展職業教育的研究和辦學實踐,各級地方組織創辦或聯辦了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職業學校180餘所。
溫暖工程
中華職業教育社在中央統戰部的支持下,於1995年初啟動實施溫暖工程。發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優良傳統,秉承"為國分憂、為民效力、急人所急、雪中送炭、燈亮一盞、光灑成片"的指導思想,通過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高城鄉富餘勞動力和困難群體的勞動技能和職業素質,幫助其實現穩定就業,並動員社會力量積極支持、參與,共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文化傳統
形象標識
社徽圖案,外環圖形代表大腦,環內圖形代表雙手,其含義為“雙手萬能,手腦並用”。精神文化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廣泛聯繫海內外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和團體,為促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組織領導
現任領導
理事長:陳昌智
副理事長:馬培華、傅惠民、龍莊偉、劉新成、黃榮、魯昕、湯濤、李家傑、馬國湘、蘇華
歷任領導
錢永銘:(1885-1958)字新之,晚號北監老人,浙江吳興人,曾任交通銀行董事長,上海銀行公會會長,國民政府財政部次長,中興輪船公司董事長,國民參政會參政員。歷任中華職業教育社議事員,第二、三、四屆董事會主席,第一、二屆理、監事會理事長。
黃炎培:(1878~1965)前清舉人。第一、二、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二、三、四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副總理兼輕工業部部長,民建中央主席。歷任中華職業教育社議事員、辦事部主任,第一屆理監事會常務理事,第三、四屆理監事會理事長。
胡厥文:(1895~1989)第二、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第四、五、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五屆全國政協常委會委員。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民建中央主席、名譽主席。歷任中華職業教育社第三、四屆理監事會理事、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
孫起孟:(1911-2010)第七、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二、三、四、五、六屆全國政協常委會委員。曾任中央人事部副部長,全國工商聯副主席,民建中央副主席、主席、名譽主席。歷任中華職業教育社總書記、總幹事,第三、四屆理監事會副理事長,第五屆理事會副理事長,第六、七屆理事會理事長,第八、九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
成思危:(1935—2015)第九、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建第七、八屆中央委員會主席,中華職業教育社第八、九屆理事會理事長。
張榕明:女,1944年6月生,漢族,浙江寧波人,大學本科畢業,工程師;第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華職業教育社第十屆理事長會理事長。歷任民建第七屆中央副主席、專職副主席,第八屆中央常務副主席,第九屆中央第一副主席,中華職業教育社第八屆、九屆理事會副理事長,中華職業教育社第十屆理事會理事長。
組織章程
中華職業教育社章程
(中華職業教育社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9年8月19日通過)
序言
中華職業教育社由黃炎培聯合社會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啓超、張謇、宋漢章等48人於1917年5月6日在上海創立。以倡導、研究和推行職業教育,改革脫離生產勞動、脫離社會生活的傳統教育為職志。提出職業教育的目的是:“謀個性之發展,為個人謀生之準備,為個人服務社會之準備,為國家及世界增進生產力之準備”;“使無業者有業,使有業者樂業”。數十年來,為推進職業教育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對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不斷作出貢獻,在我國近現代教育史上寫下光輝的一頁。
1931年日本帝國主義武裝侵華,發生“九·一八”事變,本社活動轉入一個新的階段,在推進教育事業的同時,投入抗日民主運動。1931年12月創刊《救國通訊》;1941年參與發起組織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5年又與遷川工廠聯合會等共同發起成立民主建國會。在歷史發展中,本社逐漸成為既致力於職業教育又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的職業教育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社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大局出發,認真開展職業教育研究,積極建言獻策,加強職業教育辦學實踐,注重在民辦職業教育領域發揮作用,倡導並實施溫暖工程,廣泛聯繫港澳台和海外職業教育界人士,為推進我國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進入新世紀新階段,本社將進一步發揚“團結、切實、堅韌、勤儉”的優良傳統,保持特色,發揮優勢,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提高國民整體素質,促進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職業教育社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有統戰性、教育性、民間性的民眾團體,主要由教育界、經濟界、科技界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組成。是黨和政府團結、聯繫國內外職業教育界有關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二條 本社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廣泛聯繫海內外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和團體,為促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社的主要任務:
(一)團結聯繫有關社會力量開展職業教育的調研與實踐,探索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途徑,並就有關問題向黨和政府提出建議;
(二)宣傳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的方針政策,組織、引導社員積極參與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的實施,推動我國職業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
(三)推進社辦事業、企業的發展;發揮教育中介組織的相關作用;
(四)開展職業教育研究和黃炎培教育思想研究;
(五)為社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爭取黨和政府支持,動員海內外熱心人士參與溫暖工程等公益活動;
(七)關心支持民辦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與民辦職業教育界人士的聯繫,了解並反映民辦職業教育發展的情況、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密切與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的聯繫與合作,引導他們關心支持職業教育事業,促進民間友好往來;
(九)開展與國外有關教育團體和人士的聯繫與交流,增進相互了解,促進友好合作。
第二章社員
第五條 本社有個人社員和團體社員。
(一)從事或熱心於職業教育事業以及與本社有工作關係、歷史關係的人士,贊成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社為個人社員。
(二)贊成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的事業、企業單位和民眾團體,可以申請加入本社為團體社員。
第六條實行入社自願的原則。申請入社,須填寫入社申請表。個人入社須由社員二人介紹,經社的省轄市級以上(含省轄市級)組織批准;團體社員經社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組織批准。
第七條 社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社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本社的有關檔案;
(三)對本社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有關服務和社辦事業的優惠待遇。
第八條 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的決議和決定;
(二)為職業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三)支持本社的事業和活動;
(四)繳納社費。
第九條 實行退社自由的原則。社員退社應書面報告批准其入社的組織,並由所在組織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十條社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批准其入社的組織通過相應程式,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具有指導關係。本社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本社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其所產生的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社的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是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在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其所產生的社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和各級地方社社務委員會的成員,由同級的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方法產生時,可以由上級組織指定。全國組織和省級組織在必要時可對所屬組織領導成員作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發展社員要堅持穩步推進和注重質量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吸收在職業教育界有一定代表性、比較年輕的人士和從事職業教育的單位、團體以及有志於推行職業教育或支持和幫助本社事業的企業入社。特別注意吸收民辦職業教育界人士和有關團體入社。
第四章全國組織
第十六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決定。在舉行全國代表大會期間,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社的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社的章程;
(四)選舉理事;
(五)其他應當由全國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八條 本社理事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全國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時,它的任期相應縮短或延長。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理事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社工作,對外代表本社。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社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決定總幹事任免;
(五)增選理事;
(六)召開全國代表大會;
(七)討論並決定本社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總幹事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按程式審查批准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新建地方組織;
(五)決定副總幹事、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省級組織負責人的任免。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至兩次。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或受理事長委託完成特定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總幹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綜理本社的日常工作;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專門委員會,承擔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事項。
第五章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 本社有重點有步驟地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設立地方組織。地方組織的籌備、建立或撤銷,省級和省轄市級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縣級須報省級組織批准,並報總社備案。
地方組織的名稱須在“中華職業教育社”之前冠以本地行政區劃單位名稱,本規定適用於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縣級市。
未設地方組織的地區,有條件的按程式可經上一級社批准,設工作委員會,作為上一級社的派出機構,指導該地區社的工作。
未設地方組織的地區,社員可編為社員小組、聯合社員小組,受上級組織的領導。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縣級市的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由同級社務委員會召集。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社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基層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社的基層組織是社員小組。社員在三人以上即可成立社員小組。由社員推舉組長、副組長並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必要時亦可由上一級組織指定。
第三十三條 本社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傳達和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結合實際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
(三)關心社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四)吸收社員,收繳社費,傳遞社的內部刊物。
第七章幹部
第三十四條本社重視自身建設。依靠廣大社員不斷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本社注重提高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建立必要的選拔和考核機制,選拔幹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執行有關程式和規定。特別注意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注意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反對濫用職權、謀求私利。
第三十六條各級幹部必須模範地遵守本章程,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繫實際;
(二)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熱愛職業教育事業,有相應的實踐經驗,有勝任工作所需要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建言獻策能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具有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的工作作風,顧全大局,團結同志,自覺接受社內外的批評與監督;
(五)具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嚴以律己、甘於奉獻的思想品格。
第三十七條各級機關要加強職能部門的制度建設,認真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樂於奉獻,勇於創新。
第三十八條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凡由於任職年齡、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依據相應的程式在任期內調整。
第八章社徽
第三十九條本社社徽圖案,外環圖形代表大腦,環內圖形代表雙手,其含義為“雙手萬能,手腦並用”。本社社徽為中華職業教育社及各地方中華職業教育社專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
第四十條本社社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和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的標誌,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社的經費來源是政府撥款、社會捐贈、社費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本社全國組織設在北京,其日常工作機構稱為總社。
第四十三條中華職業教育社的英譯名是:ChinaVocationalEducationAssociation,縮寫為CVEA。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