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文化
宗旨
匯集海內外華人愛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
理念
以仁愛為本,解困者之憂,盡社會之責,行天下之善。
業務範圍
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諮詢服務;
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理事成員
理事長
許嘉璐
語言學家、教育家、社會活動家。江蘇淮安人,北京師範大學中文系畢業,教授,博士生導師。 曾任中國民主促進會第十屆、十一屆中央委員會主席;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七屆、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副理事長 劉 婷
香港上市公司--華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兼執行長。
副理事長 劉長樂
鳳凰衛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總裁,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曾國際艾美獎世界電視節主席,“世界華文媒體合作聯盟”名譽主席。還擔任中華英烈褒揚事業促進會副會長、中國靈山公益慈善促進會副會長等職。
理 事 (按姓氏拼音排序)
理 事 胡廣華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秘書長
理 事 米勇生
原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司長
理 事 潘石屹
SOHO(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聯合創始人。
理 事 浦巍
無錫市政協委員。
理 事 時正新
原民政部辦公廳主任。
理 事 吳京偉
香港上市公司--華彩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
(執行)理事 肖隆君
原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秘書長。
理 事 張繼禹
原中國道教協會副會長。
理 事 鍾南山
呼吸病學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抗擊非典型肺炎的領軍人物。
監事 張吾龍
現任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秘書長、體育與運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機構項目簡介
1. 大愛清塵公益基金
大愛清塵基金,源自2011年6月15日由著名記者王克勤聯合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共同發起的“大愛清塵·尋救塵肺病農民兄弟大行動”,是專項救助中國600萬塵肺病農民,並致力於推動預防和最終消除塵肺病的公益基金。
2. 愛心衣櫥公益基金
“愛心衣櫥”以“用愛心呵護孩子冷暖”為使命,為偏遠、貧困地區的孩子們定製防風防雨保暖透氣的新衣服,並倡議社會各界愛心人士關注貧困地區兒童的心靈關愛和教育問題。2018年3月16日,愛心衣櫥團隊與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合作設立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愛心衣櫥公益基金 ”。目前,基金開展的主要項目有心暖新衣、鯤鵬助學、益童計畫、傳愛等。
3. 關愛抗戰老兵公益基金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關愛抗戰老兵公益基金,是由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與深圳市越眾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的全國性公募基金。關愛抗戰老兵公益基金致力於 抗戰老兵助養行動:尋找、關愛倖存抗戰老兵,改善老兵的生活及醫療條件,讓老兵安度晚年; 抗戰老兵光明行動:為因眼疾而導致視力模糊的抗戰老兵提供檢查、治療手術; “老兵萬歲”:為百位百歲抗戰老兵祝壽,讓他們在百歲生日時感受來自民間的致敬; 抗戰老兵冬衣行動:為全國5000多名抗戰老兵定製抗戰老兵羽絨服,將愛與尊重縫製在冬衣中傳遞給每一位抗戰老兵。
4. 幸福列車公益項目
從2010年開始,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每年暑期舉辦“幸福列車”公益活動,幫助了貴州、廣西、甘肅、安徽、湖南等多個地區的留守兒童到在外務工父母的所在城市與父母團聚,進行遊學。並通過系列幫扶改善留守兒童疏於照顧、關愛不夠、溝通不足、教育不足等學習及心理問題。
5. 銀天使計畫
為貧困空巢老人提供日常所需用品與志願陪伴服務,幫助他們保持樂觀健康的生活狀態,讓空巢不空。銀天使主要開展1、溫心禮包計畫。2、志願陪伴計畫。3、發放老花鏡4、為鄉村部分空巢老人進行扶貧救助。
6. 罕見病醫療援助工程
罕見病醫療援助工程由病痛挑戰基金會聯合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發起的首個全國性、面向所有罕見病病種(以國家罕見病目錄為標準)的罕見病醫療援助公益項目。
7. 攜手中非愛加艾減
愛加艾減公益基金旨在幫助非洲受愛滋和貧困影響的婦女兒童,支持非洲重點國家的愛滋病檢測、關懷、母嬰阻斷治療以及教育倡導等防艾抗艾相關項目,改善非洲重點國家公共衛生、醫療、教育條件。同時,帶動中國青少年關注愛滋病防控及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參與非洲防艾抗艾公益。
8. 鐵血老兵公益基金
鐵血老兵公益基金主要服務參戰老兵,通過分布在各地的志願者團隊,對老兵進行精神、物質幫扶。
9. 彩虹夥伴公益基金
彩虹夥伴公益基金旨在通過熱線、分享會、懇談會等互助項目以及公益培訓項目改善親子關係、促進家庭和諧。
10. 雪蓮之花青少年慈善基金
“雪蓮之花”成立於2012年1月,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管理下專注於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專項基金,秉承“融合,通透,行動”的理念。
組織章程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匯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諮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 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 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保值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8年7月2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