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主同盟

中華民主同盟

中華民主同盟(以下簡稱華盟)是民主的、公正的、創新的全民政黨。致力於推進中國社會公平正義,致力於使中國底層勞動人民能夠真正成為國的主人。推進中國民主進程的先鋒軍,中國人可以信賴的真正民主政黨。

中文名中華民主同盟

第一條國家利益高於一切。

第四條會員義務

第十三條中央委員會之任務

簡介

中華民主同盟(以下簡稱華盟)是民主的、公正的、創新的全民政黨。

中華民主同盟黨旗中華民主同盟黨旗

中華民主同盟基於蔡元培先生“平等、民主、自由”的民主主義思想。立黨為公,致力於改善民生,推進中國民主進程。致力於建設公平公正同富的民主法制社會,實現平等、民主、自由、和平統一的國家。我黨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同時在改善民生方面建言獻策。

華盟前身光復會

1904年(光緒三十年)11月,革命團體光復會正式成立於上海。由蔡元培、章炳麟、陶成章等發起,蔡元培任會長,宗旨是“光復漢族,還我山河,以身許國,功成身退”。以武裝暴動和暗殺為革命的主要手段。總計會員272人(一說560餘人),其中婦女5人,多數為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及會黨成員和商人,也有少數地主士紳和工匠。會員的徽章為中刻一“復”字篆文,旁刻正楷的金牌。陶成章曾奔走聯繫浙江溫州、台州、處州等地的會黨,計畫以浙江、福建革命力量作兩湖後盾。起義失敗後,陶成章避至日本。1905年與興中會、華興會聯合成立中國同盟會,但仍有部分會員獨立活動。如徐錫麟、秋瑾、熊成基都單獨發動過起義。1910年(宣統二年)陶成章又在日本東京成立光復總會,光復會領袖陶成章發布孫中山私自接受日本政府錢財的言論,致使光復會與同盟會交惡。1912年1月14日光復會領袖陶成章被同盟會上海支部負責人陳其美派出殺手蔣介石、王竹卿槍殺於上海法租界廣慈醫院。同年光復會解體,自此光復會成員受到國民黨持續打壓。

綱領

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遵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積極履行民主監督職能,致力於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努力奮鬥。

任務

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以促進發展為第一要務,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經中華民主同盟的特色和優勢,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活動,針對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積極建言獻策,更好地發揮參政黨作用,在推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作出應有的貢獻。

章程

總 綱

第一條:國家利益高於一切。
第二條:本黨集合全國信仰平等、民主、自由思想的中國公民,團結全民,創興中華文化,實行民主憲政,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分裂國土,共同為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而奮鬥。
第三條:本黨組織原則,以黨員為黨的主體,以幹部為組織的骨幹,結合廣大民眾,貫徹民主精神,以實現有組織的民主,有紀律的自由。
第四條:本黨領導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識,以思想結契約志,以組織凝聚力量,以國家政策主導政治,以行動貫徹使命。
第五條:本黨的黨政運作,依主義制訂政策,以政策決定人事,以組織結合從政黨員,黨的決策,經民主程式決定後,責成從政黨員貫徹實施。
第六條:本黨的社會關係,永遠與民眾在一起,了解民眾意願,增進社會公平正義,使黨的決策與民眾利益密切結合。
會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人,信仰“平等、民主、自由”之思想,自願遵行黨的綱領和章程,自願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可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為本黨會員。中國台灣地區有認同“平等、民主、自由”的中國人,同樣可申請入黨。 
第二條中華民主同盟會員,必要時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富足而奮鬥終身。中華民主同盟會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華盟會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保證個人私生活乾淨清白。
第三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檔案,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會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會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會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會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會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的權利。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五、因致力黨的工作而傷亡的會員,黨應予撫恤,其本人或直系親屬對此有申請權。
六、因致力黨的工作而遭遇困難、失業或疾病無助之會員,黨應主動予以扶助。 
七、 介紹優秀人士入黨。發展會員,必須經過黨組,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會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會員。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會員的條件、權利和義務,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徵求黨內外有關民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會員。
八、入黨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華民主同盟,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實現“平等、民主、自由”主義而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為國家和黨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九、本黨黨籍自由。會員有退黨權利,退黨人提出退黨申請或在權威媒體發表公開聲明,經黨組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會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符合會員條件,黨的支部要求他限期改正;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會員退黨,應當經黨組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會員堅持不退,黨組支部大會討論,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會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會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條:會員義務
一、宣揚“平等、民主、自由”之思想,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綱、政策。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認繳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六、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密切聯繫民眾,維護民眾的正當利益。
七、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組織制度
第五條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
一、中央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中央委員會。 
二、本黨各級組織是:
中央組織為中央委員會。
地方組織為省級、省轄市級、市轄區級委員會。省級組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轄市級組織為市、區委員會。
第六條本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障各級組織和會員的民主權利;
(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中央;
(三)各級領導機關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特殊情況,可由上一級組織的常務委員會指派負責人員主持工作,或對領導成員作個別調整;
(四)各級委員會對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和上級組織負責。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上級組織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經常聽取和及時處理下級組織提出的問題;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會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各級領導機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經過集體討論,方能作出決定。 
第七條加強黨內監督機制建設,保證章程的實施。
第八條本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央委員會。地方領導機關是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在各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同級委員會。
第九條中央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也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十條凡成立新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須經省級組織提出,報中央批准。凡成立新的省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級組織,須經中央決定。 
第十一條各級組織的工作機關應當做到隊伍精幹,紀律嚴明,制度健全,運轉有序,辦事高效,服務優質。
三、區級區黨部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區黨部委員會。區分部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區分部委員會。區分部委員會下得設小組。本黨除依地區建立各級黨部外,設立專業黨部,其組織系統由中央委員會擬定。
中央委員會
第十二條:中央委員會置委員233人、候補委員110人,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中央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中央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定之。
第十三條:中央委員會之任務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黨。
二、討論及處理黨務與政治事項。
三、選舉中央常務委員。 
四、組織各級黨部並指揮之。
五、培養並管理黨的幹部。
六、執行黨的紀律。
七、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十四條:中央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十二人,由中央委員會委員互相票選。
第十五條:中央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中央委員會組織設政策、選務、文宣及行政四大部門,各部門各置主管一人,其任命方式,均以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定之。
第十六條:黨務經費及黨營事業之監督事項。其決議事項由本黨主席交中央委員會處理之。中央委員會議,置主席團主席若干人,主持會議,其人選由本黨主席提出,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中央委員會議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定。
地方組織
第十七條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地方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級組織的工作。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組織常務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會議)的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同級組織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的候選人名單,事先須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如果上述人員在任期內職務需要變動,須經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二十條省級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其他各級委員會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在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同級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會議主持領導工作。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地方組織工作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和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任命。
現任主席
中華民主同盟現任主席李宗澤,教育家、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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