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淵公益基金

中華文淵公益基金

中華文淵公益基金,是國家文化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的專項公募基金(公募 基證字第0017號)。主要利用募集的資金,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中國小基礎教育;在中國小階段,推出漢字文化及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體系和體驗館體系,促進漢字及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傳媒技術的結合;開展與中國小教育相關的其它公益活動。

機構介紹

中華文淵公益基金,是國家文化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的專項公募基金(公募 基證字第0017號)。是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中國小基礎教育,尤其是加強漢字及優秀傳統文化的數字信息教育體系,而設立的專項公益基金,文淵公益基金所募集的資金全部用於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的發展。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的全國性公募型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1992年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1993年登記(公募 基證字第0017號)。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名譽會長:許嘉璐(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著名教育家)

基金使命

利用現代傳媒、科技手段對漢字及傳統優秀文化的保護和傳播,並促進優秀文化對青少年的教育。

基金宗旨

主要利用募集的資金,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中國小基礎教育;在中國小階段,推出漢字文化及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體系和體驗館體系,促進漢字及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傳媒技術的結合;開展與中國小教育相關的其它公益活動。

決策與管理機構

中華文淵公益基金的管理和決策機構為管委會。
管委會的常設機構包括:主任辦公室、財務處、法務及行政管理處、數字信息辦公室、青少年體驗館辦公室、復性書院工作辦公室、中華文淵獎辦公室、公關新聞辦公室、運營管理及產業中心、數字教育傳媒中心
榮譽機構: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形象大使

工作重點

1、在中國小校階段加強漢字及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體系;
2、建設青少年體驗館形式的“大篷車”公益計畫;
3、建設“復性書院”國學生活化傳播和體驗園;
4、促進漢字及優秀文化和現代傳媒技術的結合;
5、設立數字出版著作權保護專項資金;
6、設立“中華文淵獎”;
7、加強全國校園安全和校園信息安全建設;
8、開展與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和中國小教育相關的其它公益活動。

主要顧問

徐惟誠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主任
王照華 中共中央組織部原副部長
柴澤民 中國外交部原副部長,首任駐美大使
何鴻燊 全國政協常委,港澳著名企業家
朱仲麗 王稼祥夫人,著名作家
張虎生 全國政協委員,人民日報社原副總編輯
范敬宜 清華大學新聞學院院長,人民日報社原總編輯
高運甲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中國文聯原副主席
歐陽文安 中共中央北京市委原常委、市委秘書長

形象大使

陳 鐸 全國政協委員,著名電視主持人
楊 瀾 全國政協委員,著名電視主持人
郎 朗 聯合國親善大使,著名青年鋼琴家
國旗護衛隊 武警天安門警衛支隊國旗護衛隊

國家關於公益性捐贈的優惠政策

公益性,是指具有下述性質的非營利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群體和個人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為此,國家制定了公益性捐贈的優惠政策:
一、關於個人公益性捐贈的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關於企業公益性捐贈的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於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該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於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三、關於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優惠政策
2008年12月31日,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民政部發布財稅[2008]160號檔案《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第九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四、關於公益項目用地實行土地劃撥的優惠政策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劃撥用地目錄》。
該目錄第二條規定:“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劃撥用地包括: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為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國家文物局、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月29日又聯合發布文物博發[2010]11號檔案《關於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
該檔案規定:“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 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五、關於境外公益性捐贈的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五條規定:“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規定:“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六、關於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的優惠政策
國家財政部2009年10月20日發布財企(2009)213號檔案《關於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規定:
1、由自然人、非國有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投資控股的企業,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式,由投資者審議決定後,其持有的股權可以用於公益性捐贈。
2、企業以持有的股權進行公益性捐贈,應當以不影響企業債務清償能力為前提,且受贈對象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企業捐贈後,必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不再對已捐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並不得要求受贈單位予以經濟回報。”
七、關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向公眾募捐和基金保值、增值的優惠政策
2004年3月8日國務院令第400號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二十七條規定:“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七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規定:“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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