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章程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章程屬於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弘揚中華體育精神,致力於中國競技體育水平和全民族身體素質的提高,促進中國體育事業和諧發展。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簡稱體育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Sports Foundation,縮寫CS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及許可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體育精神,致力於中國競技體育水平和全民族身體素質的提高,促進中國體育事業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中路15號院8號樓。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國內外各類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二)組織各類公益性體育比賽、表演和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集活動;
(三)資助全國優秀運動員保障工作;
(四)獎勵為中國體育事業有貢獻的單位和人士;
(五)資助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體育設備的購置;
(六)資助各類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科技項目的研究;
(七)開展體育文化宣傳和體育交流合作活動;
(八)根據捐贈者意願實施公益慈善資助;
(九)辦理基金儲蓄、投資。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體育公益事業;
(二)在體育領域工作顯著,為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的重要捐贈人;
(四)認同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本基金會。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上屆理事會成立換屆領導小組,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並對重大事件有決策、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遵循理事會決議,支持理事長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基金會開展的活動,並有批評、監督、建議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審議重大業務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六)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和主要機構負責人;
(七)聽取、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議;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實現理事長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實施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制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聘用各類專業人才,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定期向理事長報告工作。

財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主要有: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自願捐贈;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基金會通過基金儲蓄、投資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與體育有關的各項公益活動的支出;
(二)業務活動的成本及籌資費用;
(三)管理費用;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國範圍內舉行的大型募捐活動;
(二)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體育公益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可委託業務主管單位將剩餘財產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其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體育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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