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學章程

石河子大學章程

石河子大學歷史淵源可追溯至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野戰軍創建的第一兵團衛生學校。學校2000年被中央確定為西部重點建設高校;2004年被確定為兵團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08年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2012年入選國家“中西部高校綜合實力提升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 《石河子大學章程》最初發布於2009年 ,後經過修訂於2014年12月25日經兵團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專題審議通過,由兵團發文核准。 《石河子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治理結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投入與保障、外部關係、學校標識、附則共9章85條。

制定過程

2008年3月3日,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決定編制《石河子大學章程》,並於6月初啟動編制工作。

2009年發布《石河子大學章程》。

2012年6月29日,我校召開《石河子大學章程》修訂工作布置會,正式啟動章程修訂工作,對2009年發布的《石河子大學章程》進行全面修訂。

2013年10月,兵團教育局於在我校召開了兵團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推進會。

2014年3月,按照校黨委要求《石河子大學章程》(修訂草案)在全校範圍內開始廣泛徵求師生員工和離退休老同志的意見和建議。按照章程修訂程式,《石河子大學章程》(修訂草案)提交學校校3月28日召開的第四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2014年9月2日,學校發展規劃處在第四會議室組織召開《石河子大學章程》制定第一次工作會議,通過此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章程制定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制定方案,初步確定了編制提綱,為下一步《石河子大學章程》的編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014年12月19日,校黨委書記何慧星主持召開黨委全委會對《石河子大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進行全面審定。《章程》全票通過會議審定。

2014年12月25日,兵團副政委盧曉峰主持召開兵團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專題審議《石河子大學章程》。經與會人員討論評議,一致通過了對我校章程的核准。會後,由兵團教育局將《章程》及制定說明呈報教育部法制辦進行備案審查。

2015年1月,學校正式收到了兵團下發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標誌著我校《章程》正式發布實施。

發布公告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章程內容

序 言

石河子大學歷史淵源可追溯至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野戰軍創建的第一兵團衛生學校。1996年經教育部批准,隸屬農業部的原石河子醫學院、石河子農學院、兵團師範專科學校、兵團經濟專科學校合併組建石河子大學,所屬劃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學校2000年被中央確定為西部重點建設高校;2004年被確定為兵團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08年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2012年入選國家“中西部高校綜合實力提升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

石河子大學秉承“明德正行、博學多能”的校訓和“團結、務實、求真、創新”的校風,堅持“立足兵團、服務新疆、面向全國、輻射中亞、放眼世界”的辦學定位,堅持以兵團精神育人,為屯墾戍邊服務,堅持以“農醫工管”套用學科為主的辦學優勢,努力將學校建成國際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石河子大學,英文譯名為ShiheziUniversity(縮寫為SHZU)。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北四路221號,設有石河子和五家渠兩個校區。學校可視發展需要,依法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石河子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原則,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第五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行開放辦學。

第六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適當開展其他類型教育,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七條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據國家學位管理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八條學校設定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和相關專業。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兵團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須經舉辦者和兵團批准。

第十條 舉辦者具有依法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辦學水平及教育教學質量的權利;有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的義務。

第十一條 兵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核准學校章程,任免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工作。

(三)支持學校依法獨立辦學,保障辦學自主權、合法權益不受非法干預,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秩序。

(四)為學校發展與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制度支持,對開展辦學活動的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科研設備以及校辦產業等實行優惠政策。

(五)將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兵團城鄉建設規劃,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辦學活動。

(二)設定、調整學科專業布局結構,制訂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確定教學、科研、行政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管理人員的職員職級,確定學校內部收入分配原則和辦法。

(七)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管理和使用國家和主管部門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根據“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建立完善的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式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石河子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專門監督機關,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學校黨委相同。

第十八條 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在校內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學校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負責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第二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是保障學校依法科學決策的重要咨議組織形式。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委員由部分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院(系)負責人、在職專家教授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組成。

校務委員會主要負責咨議關係學校全局的發展規劃、辦學定位、重大改革方案和舉措,以及經費預算和決算報告;對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參考意見和建議。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並依據國家有關法令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的產生程式、任期、權利和義務、退出和增補機制,以及會議制度和議事決策規則等遵照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相關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以及學術糾紛裁定處理等職權:

(一)審議學科和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調整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和調整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導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六)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七)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八)審議學術評價和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九)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十)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十一)評定學校高層次人才人選,授予或聘用客座教授等名譽學銜,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

(十二)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十三)負責組織調查認定有關學術不端行為、學術糾紛等事項;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和待遇。

(十四)對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諮詢意見。

(十五)對學校預算和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經費的分配及使用提出諮詢意見。

(十六)對學校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提出諮詢意見。

(十七)對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以及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十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評定和諮詢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對職責範圍內相關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做出說明、重新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學校充分保障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專業建設、教學指導、學位評定、師資隊伍建設、科學技術、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在院(系)和學部或獨立建制的其他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負責;各分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指導下依據學術分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自主確定或變更教學、科學、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並根據發展和改革需要合理調整上述機構的職能。

第三十條 學校舉辦、投資或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學、科研、醫療、生產等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活動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點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等情況報告,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年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程式,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不同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民眾組織,在黨委領導、共青團指導下開展活動,是完善學校民主管理和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在引導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方面發揮主體作用。學校支持學生組織依法依規自主開展活動。

學校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並報學校黨委批准,每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工作職責。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的先進青年民眾組織,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圍繞學校黨政中心工作,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師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其他民眾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各民主黨派、其他民眾組織和社會團體成員、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施校、院(獨立建制教學、科研機構)兩級管理。根據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和獨立建制教學、科研機構,並依據學校的具體發展情況,進行增設、變更、合併或撤消學院以及獨立建制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院作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設定學院內部機構,決定其內部人員的聘期工作任務與考核管理,負責學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積極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

(四)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教學改革、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活動,提高教學質量、科研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

(五)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學校的決定貫徹執行;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院長、黨委書記、副院長、黨委副書記和黨政辦主任等組成,研究決定學院的學科專業、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第一責任人,在學校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國內外合作與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對學院管理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的獨立建制系(部)、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或基地)等其他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應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發展建設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勤奮工作,愛崗敬業。

(三)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及學校合法權益。

(六)學校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的主體,應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為上述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聘。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在崗在編教職員工統一實行聘用契約和崗位管理,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學習檔案制度,構建完整的學習培訓體系,為教職員工提升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十二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並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五十四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合理使用學校提供的各類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生入學與註冊、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結業與肄業、退學及畢業等學籍管理事項,遵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學籍管理條款執行。

第五十七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依法依規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第五十九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路,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鍛鍊和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以及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或學生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由相關校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等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六章

投入與保障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中央財政撥款為主。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財務運行原則,堅持勤儉辦學。

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並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深化後勤管理體制改革,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並完善教學科研基礎設施、信息化網路、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保障體系,滿足提高辦學水平的需求。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際組織機構等的合作,爭取社會廣泛的支持,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聯合政府、行業、企事業單位、國際組織機構和著名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依法組成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

學校理事會依據《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及理事會章程組建並開展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或校友聯絡處。

學校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和獎勵,並授予榮譽稱號或設志紀念。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依法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組織和社會人士捐贈的主體。

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積極籌措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學校公開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學校校長辦公室為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依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編制學校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按時報送主管部門。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社會監督和評價體系,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價。

第七十三條 學校發揮國家向西開放的區位優勢和自身辦學特色,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大力發展留學生教育。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風為“團結、務實、求真、創新”。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明德正行、博學多能”。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圓形徽標。內圓為綠色,中間是白色草書“天山”圖案;外圓為白色,上半部是江澤民題寫的橙紅色校名,下半部是英文書寫的綠色校名。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為紅底黃字,學生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為國旗紅標準色,寓意學校建校時間與新中國成立同步;校旗旗面中間印有規定字型的黃色中文校名。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是《母校,我永遠的家園》。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0日。

第八十條 學校網址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兵團核准後,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員工和學生等,均負有維護本章程尊嚴、保證本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核准生效之後,校內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學校黨委對本章程的書面解釋,與本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章程特色

石河子大學章程的“兩個亮點”(即: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確了學校的辦學層次和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首次明晰了學校的舉辦者和隸屬關係)和“三個特色”(彰顯“石大”精神,突出“兵團”特色;構建學術治校體系,突出“學術為本”理念;始終堅持以法律為準則,突出“依法立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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