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擬訂種子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起草有關種子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監督執行。
(三)指導種子管理體系建設,承擔種子生產經營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組織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種質資源進出口的審批工作。
(五)組織農作物品種管理,擬訂農作物品種審定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辦法、標準,承擔農作物品種審定、登記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授權、複審工作,組織、指導品種退出工作。
(六)審查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提出外商投資種子企業的審查意見。
(七)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種子檢驗員和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管理。
(八)收集、分析種子產業信息,指導種子市場調控,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
(九)承擔農作物種子南繁管理工作。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綜合處
•種業發展處
•品種管理處
•市場監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