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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聯法規
內容簡介
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點:(1)權威專家導讀: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主體核心法規的導讀,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與精髓有易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條主旨:主體核心法規附加條旨,且將條旨標明於目錄之中,讀者通過目錄即可快速領會核心法規涉及的法律問題。(3)關聯法規精選:關聯法規是某一方面對文體核心法規的深入和細化規定,採取分類編排,其與主體核心法規的關係一目了然,便於讀者查找。
圖書目錄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立法目的】
1 第二條【適用範圍】
1 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質量管理責任】
1 第四條【責任依據】
1 第五條【禁止性條款】
2 第六條【國家扶持】
2 第七條【政府職責】
2 第八條【主管部門】
2 第九條【工作人員職責】
2 第十條【檢舉和獎勵】
2 第十一條【市場準入】
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
2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檢驗】
3 第十三條【產品安全】
3 第十四條【質量體系認證】
3 第十五條【質量監督檢查】
3 第十六條【質量檢查配合】
3 第十七條【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4 第十八條【對涉嫌違法行為的查處】
4 第十九條【檢驗機構資格】
4 第二十條【中介機構設立】
4 第二十一條【質量檢驗及認證要求】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5 第一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5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產品質量責任】
5 第二十七條【標識要求】
5 第二十八條【特殊產品包裝】
6 第二十九條【淘汰產品禁止生產】
6 第三 十 條【偽造產地、廠名、廠址的禁止】
6 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冒用質量標誌】
6 第三十二條【摻假禁止】
6 第二節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6 第三十三條【進貨檢驗】
6 第三十四條【產品質量保持】
6 第三十五條【失效產品禁止銷售】
6 第三十六條【標識要求】
6 第三十七條【偽造產地、廠址、廠名禁止】
6 第三十八條【認證標誌冒用、偽造禁止】
6 第三十九條【摻假禁止】
第四章
損害賠償
6 第四 十 條【售出產品不合格時的處理】
7 第四十一條【生產者責任承擔情形】
7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責任承擔情形】
7 第四十三條【產品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7 第四十四條【賠償範圍】
7 第四十五條【訴訟時效】
8 第四十六條【缺陷解釋】
8 第四十七條【質量糾紛解決辦法】
8 第四十八條【質檢委託】
第五章
罰則
8 第四十九條【違反安全標準規定的處理】
8 第五 十 條【摻假處理】
8 第五十一條【生產禁止性產品處理】
8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產品處理】
8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地、廠名、廠址的處理】
9 第五十四條【標識不合格的處理】
9 第五十五條【從輕情節】
9 第五十六條【拒檢處理】
9 第五十七條【偽造檢驗證明的處理】
9 第五十八條【團體、中介機構連帶責任】
9 第五十九條【廣告誤導處理】
9 第六 十 條【偽劣產品生產工具的沒收責任】
10 第六十一條【非法運輸、保管倉儲的處理】
10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49條、第52條的處理】
10 第六十三條【封、押物品隱匿、變賣的處理】
10 第六十四條【執行優先的規定】
10 第六十五條【對政府工作人員的處罰】
10 第六十六條【質檢部門超規索樣和收取處理檢驗費】
10 第六十七條【質檢部門違反第25條的處理】
11 第六十八條【瀆職處罰】
11 第六十九條【阻擾公務的處罰】
11 第七 十 條【處罰許可權】
11 第七十一條【沒收產品處理】
11 第七十二條【貨值計算】
第六章
附則
11 第七十三條【特殊規定】
11 第七十四條【生效日期】
綜合
12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年3 5 15 n)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12 B 29 )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
31產品標識標註規定(1997年11月7日)
34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年7月3日)
產品類型
(1)工業產品
45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1986年4月5日)
49 機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1997年3月21日)
53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1998年3 月 12日)
62金銀飾品標識管理規定(1999年3月29日)
64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2000年2月17日)
67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2年7月23日)
77 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02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