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章第十八條規定中國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依照該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
就中國的政治構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先是執政黨中央領導集體的成員,同時作為中國法院系統的最高領導人,在整齊劃一的國家幹部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進入黨和國家領導人序列。
在黨組領導成員、院行政領導班子與大法官“三位一體”的中國最高法院領導體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權力顯得多元而廣泛。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首席大法官周強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作為最高法院的黨組書記,周強還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重要一員,根據黨管幹部的組織原則,他和他所領導的最高法院黨組自然擁有對下屬機構幹部的考察、建議、任免權力。此外,儘管上下級法院保持獨立,但最高法院對地方法院領導班子亦有充分的影響力。這使得首席大法官擁有對人事上的廣泛影響力。
同樣,最高法院的領導班子均有相關匹配的政治待遇。在兩位黨組副書記中,按照過去的慣例,一位為中共中央委員,另外一位則擔任中紀委常委,前者由常務副院長兼任,並被《公務員法》明確為正部長級別。
通常,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紀檢組組長、政治部主任為副部長級高官。為了加強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審委會專職委員亦被明確為副部長級。
“中國的憲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組織法、訴訟法等檔案均無有關最高法院院長許可權的直接規定,這導致要理解和分析最高法院院長的職權,既涉及複雜的法解釋技術,又需要結合中國特有的政治架構、既往最高法院院長的角色行為進行分析。”
事實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等主要領導參與的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還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釋,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這個重要的機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雖然和其他委員擁有相同的表決權,但因其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所以擁有由此帶來的程式性權力,同時還“可以決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任免程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歷任現任
現任院長
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周強。
2018年3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8日上午舉行第六次全體會議,選舉周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歷任院長
1、沈鈞儒(Shen Junru)1949年10月—1954年9月
2、董必武(Dong Biwu)1954年9月—1959年4月
3、謝覺哉(Xie Juezai)1959年4月—1965年1月
4、楊秀峰(Yang Xiufeng)1965年1月—1975年1月
5、江華(Jiang Hua)1975年1月—1975年3月
6、江華(Jiang Hua)1975年3月—1983年6月
7、鄭天翔(Zheng Tianxiang)1983年6月—1988年4月
8、任建新(Ren Jianxin)1988年4月—1993年3月
9、任建新(Ren Jianxin)1993年3月—1998年3月
10、肖揚(Xiao Yang)1998年3月—2003年3月
11、肖揚(Xiao Yang)2003年3月—2008年3月
12、王勝俊(Wang Shengjun)2008年3月—2013年3月
13、周強(Zhou Qiang)2013年3月—2018年3月
14、周強(Zhou Qiang)2018年3月—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