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及託管政府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協定

一、本協定旨在簡化兩國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給學生的學位證書的相互承認。 二、雙方的指定機構將通過外交途徑向對方提供各自最新的高等教育機構名單,並就雙方認可的學位證書提供信息。 二、本協定不包括由中國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大專學歷證書以及由中國成人教育機構頒發的證書。

基於二○○○年六月十三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教育合作的框架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及託管政府(以下簡稱“雙方”)已認識到,建立一種體系以保證雙方高等教育證書的相互承認將會進一步促進中英兩國在教育領域的合作以及推動兩國間的人員交流。為此,雙方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的目的
一、本協定旨在簡化兩國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給學生的學位證書的相互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教育與就業部將負責指定適當的機構,提供有關互認信息,並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實踐提出具體建議。
二、雙方指定機構將對各自高等院校就高教辦學和雙方體系下的證書可比性提供建議和諮詢,以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
三、由於近年來中國高等教育機構的重大變化,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指定機構將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機構,向英方提供有關中方目前認可的高等院校的信息。
四、由於英國高等教育機構的獨特機制以及由擁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院校頒發的各種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機構將會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指定機構,向中方提供有關英國政府目前認可的高等院校的信息。
五、針對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有關內容,中方目前認可的擁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中國高等院校名單,將作為附屬檔案附於本協定。英方目前認可的擁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院校名單以及作為這些高等院校組成部分的“大學學院”名單將作為附屬檔案附於本協定。有關上述兩名單的信息將由雙方指定機構保存,定期更新,並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對方。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協定適用於中方目前承認的擁有學位授予權的所有中國高等院校,英方承認的擁有學位授予權的所有英國高等院校(包括上述名單中的大學學院在內),以及擁有學位授予權的雙方研究機構。
二、雙方的指定機構將通過外交途徑向對方提供各自最新的高等教育機構名單,並就雙方認可的學位證書提供信息。
三、雙方將尊重對方的高等教育機構按照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的自主權。
 第三條 高等教育證書的範圍和層次
一、在對中國和英國各地證書框架下的課程內容和證書說明做對比性研究的基礎上,雙方指定機構提出的建議將成為對雙方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可比性的意見。相關信息將對等提供。
二、本協定不包括由中國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大專學歷證書以及由中國成人教育機構頒發的證書。對於上述證書的相互承認,將由雙方在個案基礎上進行。
三、在尚未擁有學位授予權但可以提供學位課程的中國高等院校和英國高等院校(上述大學學院除外)完成學位課程,而獲得的學位,將在個案的基礎上由雙方認證。對於雙方各自國家承認但尚未擁有學位授予權的上述高等院校的認證工作,雙方將在今後討論。
四、雙方鼓勵並支持兩國高等教育機構在課程學分認可領域開展合作。
 第四條 學位與考試
一、獲得經認可的中國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士學位者在達到英國高校制定的招生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攻讀研究生學位和/或進行職業學習。
二、中國碩士學位獲得者應可以在具有以前相關的學習經歷、完成相關的研究計畫書以及滿足英方學校的具體錄取要求的前提下,申請在英國攻讀博士學位。
三、已獲得中國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並順利完成高質量論文或研究工作的學生,可以在滿足英方學校的具體錄取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攻讀英國博士學位。
四、英國碩士學位獲得者可在中國攻讀相關領域的博士學位。
五、已獲得英國(榮譽)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者,根據中國高等教育機構的博士學位的相關規定,應可以參加中國博士生入學考試。
六、英國高等教育機構將保留根據其自身規定決定其所有學習課程所要求的考試成績和等級的權利。
 第五條 常設專家委員會
一、雙方將成立一個常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來自雙方指定機構,或由該機構提名。成員名單將通過外交渠道向對方提交。常設專家委員會的基本職能為:
(一)、負責本協定帶來的所有後續活動和討論,包括必要時對細節問題的討論。
(二)、監控和簡化雙方指定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保證兩國互認機制的持續發展和信息交流。
二、常設委員會將根據經雙方指定機構同意的工作計畫,每年召開一次年度會議,討論有關問題。年度會議的地點通過外交渠道商定。
 第六條 協定的有效期和效力
本協定將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均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協定。
本協定於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及託管政府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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