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聯法規》是以選取與日常生活和教學關係密切的常用法規,以這為核心,將與其相關聯的法律法規分類彙編,最大限度的突出列圖書折實用性與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點:(1)權威專家導讀: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主體核心法規的導讀,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與精髓有埸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條主旨:主體核心法規附加條旨,且將條旨標明於目錄之中,讀者通過目錄即可快速領會核心法規涉及的法律問題。(3)關聯法規精選:關聯法規是某一方面對文體核心法規的深入和細化規定,採取分類編排,其與主體核心法規的關係一目了然,便於讀者查找。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1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立法目的】
1 第二條【婚姻制度】
1 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
1 第四條【家庭關係】
1 第二章 結婚
1 第五條【結婚自願】
1 第六條【法定婚齡】
1 第七條【禁止結婚】
1 第八條【結婚登記】
2 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
2 第十條【婚姻無效】
2 第十一條【脅迫結婚】
2 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
2 第三章 家庭關係
2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
2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
2 第十五條【夫妻的自由】
2 第十六條【計畫生育義務】
2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
2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
3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3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
3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
3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
3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3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
3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
3 第二十六條【收養關係】
4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
4 第二十八條【祖與孫】
4 第二十九條【兄姐與弟妹】
4 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
4 第四章 離婚
4 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
4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4 第三十三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4 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
5 第三十五條【復婚】
5 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
5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5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5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5 第四十條【補償】
5 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
5 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
6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6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與虐待】
6 第四十四條【遺棄】
6 第四十五條【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
6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
6 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6 第四十八條【強制執行】
6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規定】
6 第六章 附則
6 第五十條【變通規定】
7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與舊法廢止】
綜合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2004年3月14日修正)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年8月27日修正)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年4月2日)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09年8月27 日修正)
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5 )
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5 日)
結婚與婚姻關係確認
32 婚姻登記條例(節錄)(2003年8月8日)
34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3月29日)
37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l月23日)
40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答覆(2004年2月20日)
41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華僑、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問題的復函(2004年11月30日)
42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對《婚姻登記工作中涉及戶籍問題的請示》的復函(2005年3月16日)42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申請在華結婚登記的外國人委託辦理的無配偶證明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2005年12月15日)
43 民政部關於外國人、華僑提供的無配偶證明認定問 題的通知(2008年2月5 日)
4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2~1 13 E1)
4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1990年10月11日)
4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覆 (1977年6月13日)
家庭關係
49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錄)(1985年4月10日)
5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短答覆(198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