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著作權局)是國務院主管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管理的直屬機構。內設設9個職能司(室)和7個直屬事業單位,包括:辦公室、圖書出版管理司、報紙期刊出版管理司、音像和電子出版物管理司、出版物發行管理司、印刷業管理司、人事教育司、對外合作司、著作權管理司。
署 長:龍新民
副署長:於永湛
副署長:柳斌杰
副署長:石 峰
副署長:鄔書林
國家著作權局副局長:閻曉宏
紀檢組組長:王立英
【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其前身為“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和“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成立於1949年11月,直屬政務院領導。
1952年2月新聞總署撤銷。
1954年11月出版總署撤銷,此後,出版管理體制幾經變化,1982年7月成立“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
1986年10月改稱“國家出版局”,直屬國務院。
1987年1月正式成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是全國新聞出版系統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2001年新聞出版署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著作權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主要職能】
(一)起草關於新聞、著作權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重要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巨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擬定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的經濟性巨觀調節措施。
(三)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和報社、期刊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下同)總發行單位;審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報業集團和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准新聞出版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設立。
(四)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複製、發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的違法違規活動。
(五)監督管理印刷業。
(六)擬定出版物市場的巨觀調控政策、法規並指導實施,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擬定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畫並指導實施,協調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七)負責音像製品的出版、複製管理。
(八)組織、指導教科書、黨和國家重要文獻及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
(九)管理著作權工作,組織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組織參加著作權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的談判、簽約和國內履約活動。
(十)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管理、協調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
(十一)負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二)編制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標準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工作。
(十三)編制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全國性表彰和評獎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