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10月27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案。 國務院在有關提請審議批准這個公約的議案中表示:“《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是中巴雙方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這一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中巴兩國自1974年建交以來,關係發展順利,雙方高層互訪頻繁,在重大國際和地區事務中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2007年,兩國建立並啟動戰略對話機制。 隨著兩國政治經貿關係的發展和深化,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也日益密切。2004年5月24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該條約於2005年7月1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2004年11月12日,兩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引渡條約》,該條約於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為維護中巴兩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雙邊經貿往來的順利進行,中巴雙方認為有必要締結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4月,中方代表團與巴方代表團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亞就締結《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9年5月19日,我國外交部部長楊潔篪與巴西外交部部長塞爾索·阿莫林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條約的適用範圍;司法協助的拒絕;司法協助請求的形式和內容;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調查取證;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爭議的解決;條約的生效、修正和終止等。同時規定,雙方負責聯絡的中央機關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法務部。
批准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2009年5月19日由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