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法

我國關於打擊恐怖暴力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的一部法律參照依據。

基本信息

訊息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法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在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上提出提案說,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起,由於國際形勢驟變,以恐怖暴力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為代表的“三股勢力”在我周邊國家和地區迅速蔓延,並在我鄰國組建培訓基地,向我境內進行滲透。與此同時,國內帶有極端宗教色彩和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也與境外“三股勢力”相勾結,利用國內社會出現的一些敏感熱點問題或社會矛盾,以暗殺、綁架、爆炸、襲警等極端恐怖的手段報復社會,並伺機製造事端或動亂。為更好地應對我國反恐怖主義鬥爭的現實需要,有效預防和制止恐怖主義活動,維護國家安全,邊疆穩定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們建議:學習、借鑑世界其他國家反恐立法經驗,選擇科學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立法模式,儘快制定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法》。如現在出台該法時機還不成熟,綜合考慮我國國情和現實需求,則可進一步加大刑法修改力度,完善懲治暴力恐怖犯罪的相關內容。

恐怖形式

目前,我國所面臨的恐怖主義威脅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國內的“三股勢力”,打著“民族自治”、“宗教自由”等頗具蠱惑性的旗號從事暴力恐怖主義活動;二是國際上的恐怖主義勢力,不斷加大對我滲透力度,為境內恐怖主義勢力培訓骨幹力量,兩者合流的趨勢日趨明顯。以上情況的出現,使得我國境內的恐怖主義勢力的活動愈加猖獗,活動也更加具有隱蔽性,對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特別是對邊疆民族地區的穩定有著巨大的破壞力。

縱觀國際社會的反恐鬥爭,通過反恐立法來打擊恐怖主義勢力正日益成為應對恐怖主義威脅的主要手段。目前,國際社會已經簽署了13部反恐怖公約。同時,國際反恐公約內容國內化則是世界各國反恐立法的顯著特點。美國、俄羅斯、英國、日本、印度、德國均新制定或修改了本國的反恐怖法或其它相關法律。

立法模式

總體來看,當今世界反恐立法基本上是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專門型,以美國、俄羅斯為代表,即全面、系統的開展《反恐怖法》立法活動;第二種是分散型,即與反恐怖有關的條文分別規定在其它法律中,以德國等國為代表,即由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國內法律、相關國際條約構成;第三種是綜合型,以英國為代表,即既有分散型的特點又有專門型的特點。

法律現狀

相較於其他國家比較完備的反恐怖主義立法狀況,我國只是在刑法中對恐怖主義犯罪有比較簡單的規定,以恐怖主義犯罪命名的條款只有2個,特別是我國現行的刑事法律,只對業已完成的傳統犯罪作為懲罰對象,相對於恐怖活動的動態發展,不能起到很好的預防和制止作用。美國“9·11”事件後,各國都高度重視反恐工作,有的專門制定了法律,我國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辦法,但現行的反恐怖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刑法之中,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亟須制定一部全面、系統,以有效預防和制止恐怖活動為基本目標的反恐怖法。張國興說,在反恐怖法的制定中,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一是反對“雙重標準”。一些國家在反恐問題上奉行“雙重標準”,嚴重影響了通過國際合作打擊恐怖活動的效果。雲南“3·01”事件後,有的媒體報導時對恐怖分子加上引號,有的說未經證實,輕描淡寫。打擊恐怖活動是維護全人類安全和世界和平的要求,不是民族、宗教或者文明的衝突,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動。二是整合力量資源。對付恐怖活動,不是哪一個部門能夠獨立完成的,必須通過各有關部門的協同合作。無論哪一支力量參與,都應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行動。三是預防與打擊相結合,重在預防。恐怖事件往往事發突然,提前難以發覺和掌控,必須實現預防、預報、預知,才能掌握主動權。

中國公安大學教授李健和曾不無擔心地指出,中國在應對包括災難恐怖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上存在四大“軟肋”:第一,法律上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後政府各部門如何協調沒有相關的全局性規定;第二,政府各部門間在應急應變方面缺乏協調機制,同時處置不同的事件應由相應的部門來指揮,不一定所有事件的處置工作都要由行政一把手指揮;第三,現有的醫療、救災部門的專業人員缺乏應急應變方面的訓練,沒有專門培訓這種人員的教育機構,缺乏對應急應變事件的研究;第四,社會的警覺性較差,民眾缺乏自救、救護的意識和能力。

中國長期以來處理突發事件時採取的“領導拍板的模式”,不能說是一種科學的模式。危機發生後,通常是有關部門先向領導報告,然後領導到現場了解情況,最後才拍板決定怎么處理。一旦碰到大型突發事件,這種模式無疑會延誤時機。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李偉是最先建議反恐立法的專家之一,他表示,中國目前確實需要這樣一部法律來規範反恐工作。“儘管最新修訂的刑法中有關於恐怖犯罪的若干條文,但不能適應恐怖活動的方方面面,刑法法理上也解釋不了。”李偉表示:“反恐怖法應側重描述兩項內容,一是對恐怖活動、行為的方方面面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二是賦予執法機構權力,使之能更好地打擊這種行為。由於恐怖事件有突發性、隱蔽性,可能會相應擴大執法權力,要求公民進行配合。”李偉對記者稱,“目前各國的恐怖勢力已經形成一個國際網路,在意識形態、資金技術、活動方式都有交流。我可以告訴你一個統計,目前世界上發生的自殺性汽車爆炸,其方式方法都出自於一本教科書。”他的言外之意就是說,任何時候出現的恐怖活動方式方法都非常容易被克隆。因此,我國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