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思路
一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著眼於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國家情報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原則和法律依據。
二是總結我國國家情報工作的成功經驗,立足於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開展國家情報工作的實際需要,規定了國家情報工作的體制機制、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以及國家情報工作保障等內容。
三是處理好與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的關係,做好與這些法律的銜接。
主要內容
(一)明確國家情報工作的任務和體制機制。草案規定,國家情報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範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第二條)。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國家情報體制(第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治單位、軍隊情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第五條)。
(二)明確國家情報工作機構的職權。草案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蒐集、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利益的相關信息(第十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為防範、制止和懲治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在中國境內實施的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提供情報參考或依據(第十一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可以向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享受通行便利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明確國家情報工作保障。草案規定,國家加強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設,對其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經費、資產實行特殊管理;建立適應情報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考核、培訓、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條)。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和有合作關係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予以保護(第二十一條)。對為國家情報工作作出貢獻並需要安置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妥善安置(第二十二條)。草案還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支持、配合義務(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了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四)明確對國家情報工作的規範和監督。草案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七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十八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開展工作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第二十三條)。草案還規定了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