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斷加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實施力度,相繼修正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70餘部法律,為便於讀者準確掌握修改過程,更好地學習理解法律的內容,我社特編輯出版了法律新舊對照本系列叢書。
叢書對所有修正或修訂的法律,均在權威文本的基礎上,根據修改的內容,列出新舊對照表,使讀者對該部法律的修改變動情況一目了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公布,1999年和2004年作了兩次修正,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並重新公布。本書收錄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於改動的幅度較大,為保證其整體完整性,我們在修訂文本的後面附加了完整的新舊對照表,將修訂前後的條文一一對照,並對1999年和2004年個別修改的條款也做了說明,對修改的地方都用黑體標註。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10.27修訂)
附屬檔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1999.12.2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04.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書摘插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10.27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調整對象】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合法經營和合法權益受保護】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第八條 【公司的名稱】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公司形式變更的準則主義與債權債務承繼】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 【公司的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的轉投資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