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1993年2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3年2月22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6年5月15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