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實施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實施時間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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