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85年3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3月21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12月26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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