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設立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授予在中醫藥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開發研究中取得優秀成果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指導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四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屬社會力量設獎,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包括基礎研究獎和套用研究獎。獎勵項目共分三個等級,獎勵周期為每年一次。
第五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基礎研究獎的獎勵範圍是中醫藥基礎、套用基礎研究中取得的新觀點、新學說、新理論等成果。
(一)發現和提出本學科領域新觀點、新學說、新理論等研究成果;
(二)中醫藥的基礎理論實質和客觀規律研究成果;
(三)中醫證候、診法、治法、針灸、經絡、中藥防治疾病的機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醫史文獻研究成果;
(五)軟科學研究成果;
(六)標準、信息研究成果。
第七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套用研究獎的獎勵範圍是中醫藥套用、開發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等成果。
(一)中醫、中西醫結合臨床、針灸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藥資源保護、藥材、飲片、製劑工藝、新藥、新輔料及中藥標準等研究成果;
(三)中醫藥儀器、器械、設備的研製成果;
(四)推廣、套用、開發已有的中醫藥成果的研究成果;
(五)引進吸收、改進、開發國內外先進技術的研究成果;
(六)中藥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的研究成果。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從獲得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中,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三章 推薦

第九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接受以下單位和專家推薦:
省級中醫藥學會及中華中醫藥學會各專科分會;解放軍中醫藥學會;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有關部委局直屬單位;
(五)中國針灸學會、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中國民族醫藥學會等學會推薦。
第十條 推薦本獎勵的項目必須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後和沒有爭議的項目。推薦套用研究獎的項目必須是在實踐中套用一年以上。儀器、器械、設備和工藝流程研究項目,應完成工業性試驗;形成商品的須獲得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並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推薦本獎勵的項目若是在國外完成的,應該明確產權屬於我國。
第十二條 推薦本獎勵的項目不得推薦為其他同級、同類獎勵項目。推薦本獎勵的項目屬於重大項目時,應當包括其子項。若某子項科技水平很高,不僅適用於本項目,還可套用於其他方面,在去除該子項後不影響總項目的前提下,徵得總項目負責人同意,方可單獨予以推薦。重大項目申報時,應當寫明其中的某子項推薦、獲獎情況。
第十三條 推薦本獎勵項目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填寫《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推薦書》。
第十四條 單位和專家應當對推薦的項目負責,推薦時,應按規定填寫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五條 推薦材料報送所在地省級或計畫單列市中醫藥學會,解放軍中醫藥學會;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有關部委局直屬單位;中國針灸學會、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中國民族醫藥學會等學會。由其審核或匯總後報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
向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報送材料的時間為每年的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章 評審

第十六條 由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按以下內容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一)是否符合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
(二)是否按規定填寫並報齊應當有的附屬檔案;
(三)主要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技術內容是否真實;
(五)是否按要求錄製本獎勵項目的計算機軟碟。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實行初審、終審二審制。評審方法採取同專業專家評定、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初審實行差額推薦,終審對初審推薦授予一等獎的項目進行答辯,並實行差額評定。項目的初審由專業組完成,終審由評審委員會和指導委員會完成。
第十八條 評審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基礎研究獎按創新性、科學性、實踐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個條件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1)在科學上取得了突破性、綜合性的進展,學術上屬國際領先,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及其分支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2)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屬國際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可以評為二等獎。
(3)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學術上屬國內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比較大影響,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九條 評審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套用研究獎按科學技術水平和技術難度、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推廣轉化程度、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四個條件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1)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要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2)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3)屬國內首創,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比較新穎,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比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條 項目初審時,經評審委員會專業組專家評議,投票表決後,必須是獲得專家人數超過半數同意的項目,才有資格參加終審。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終審時,經評審委員會委員討論,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超過實到委員人數半數同意的項目報指導委員會,經指導委員會審核批准後方可授予“一、二、三等獎”。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統一公布獲獎項目名稱、主要完成人名單、主要完成單位名稱。對公布的獲獎項目如有爭議或者揭發其弊端者,必須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採用書面意見形式提出。個人提出爭議的,必須在書面材料上籤署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和電話;單位提出爭議的,單位法人代表必須在書面材料上籤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否則將視為無效,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涉及項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名次排列的為非實質性爭議問題,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協調,提出處理意見報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項目技術等實質性問題的爭議由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調查後,報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指導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四條 對爭議的處理應當持積極態度。自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爭議項目未處理完畢的,取消該項目當年度獲獎資格。異議處理完畢的項目可以重新進行推薦。

第六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的完成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員為主要完成人:
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方案設計並組織、協調、管理項目的實施;直接參與並對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作出重要貢獻;直接參與並解決在套用、推廣或者投產過程中的重要技術難點。
對項目的完成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為主要完成單位:
在成果的研究過程中,主持或參與研究的制訂及組織實施,並提供技術、經費或設備等條件,對該項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
獲獎單位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按不同的獲獎等級,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單位的限額數為:
一等獎主要完成人15人,主要完成單位10個;
二等獎主要完成人10人,主要完成單位7個;
三等獎主要完成人8人,主要完成單位5個。

第七章 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七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對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榮譽證書,頒發獎金。獲獎項目的獎金全額發放。
第二十八條 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應當占獎金總額的70%,其餘的可以發給科研輔助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獎金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徵收獎金稅。

第八章 獎勵機構

第二十九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指導委員會為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權力機構,負責本獎勵工作,對涉及本獎勵的所有事宜有最終審核、裁決的權力。
第三十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為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機構,負責對推薦項目的評審並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
第三十一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指導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委員會委員為聘任制,委員對委員會負責,委員會對委員有考核、任免權;委員必須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時,做到實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據,不允許有營私舞弊的情況發生,並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為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指導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組織、整理、處理推薦材料、聯絡溝通委員、確定安排評審形式、時間、地點等日常工作並按年度向指導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接觸本獎勵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強化保密意識,有保密義務和責任,出現泄密問題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由中華中醫藥學會撤銷獎勵,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協助他人騙取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的,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通報批評並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三十六條 參與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華中醫藥學會調查核實,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中醫藥學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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