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部 人事部
國人部發[2003]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黨政機關積極推行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考試錄用制度,“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初步形成,一大批優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幹部隊伍的結構進一步最佳化,整體素質不斷提高,考試錄用制度得到了人民民眾的支持和歡迎。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門考試錄用制度還沒有得到認真落實,機關違規進人現象比較嚴重;考試的科學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考試的方法和內容有待改進。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切實把好黨政機關的“入口”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堅持考試錄用制度,嚴禁違規進人
各級黨政機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凡是補充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一律採取公開考試和嚴格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錄用。各地要積極實行職位競爭考試,不再組織資格考試。對部委所屬高校和地方有關高校畢業生也要逐步實行職位競爭考試,取消資格考試。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免考“口子”。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或者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職位,需要簡化考試內容和程式的,應當報經考試錄用主管機關批准。對具有高學歷或高級職稱的人員,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決定免考或者隨意簡化考試科目和程式。要進一步規範幹部調任工作,堅決杜絕“考不進來調進來”的現象。
未列入實行和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但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各類機關、經批准列入參照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需要補充工作人員,應當納入考試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統一招考。
二、進一步規範和改進考試錄用工作,提高錄用質量
要逐步提高統考層次。從2003年起,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司法、安全部門補充工作人員,一律納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局)組織的統一招考,並按有關規定將擬錄用人員分別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局)審批或備案。其他部門補充工作人員時,也要逐步實行省、市、縣、鄉四級機關統一考試。
考試錄用工作要定期組織。錄用主管機關要適應各級黨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的需要,定期組織公開考試。每年的考試時間應當相對固定,並與高校畢業生畢業時間適當銜接。沒有正當事由不得停考或延考。要不斷改進和完善錄用考試的組織方式,積極推進計算機網路報名,為報考人員提供便利條件。
錄用考試要突出對能力的測試。要加大對報考人員各種能力的測評力度,對不同類別和不同機關層次的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體現不同的能力要求,並在試題的結構和難度上有所區別。錄用考試的分類分等工作,要與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分類管理結合進行。中央國家機關要繼續探索和完善A、B分類考試。公共科目考試,B類職位以《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為主,A類職位在《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基礎上增加《申論》考試。根據職位需要,也可對報考人員掌握外語與計算機能力提出要求。要根據面試要素和職位特點選擇面試方法,在以結構化面試為主的同時,積極探索其他面試方法,保證面試的客觀和公正,確保新錄用人員的素質。
要加強考試錄用課題研究。省級考試錄用主管機關應制定中長期科研規劃,確定重點研究項目,組織力量進行攻關。要加強對筆試命題的管理,切實負起組織筆試命題的責任,逐步建立起國家級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公共科目題庫;要開發和推廣科學先進的面試測評技術,積極推進面試考官資格制度。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命題資格制度和試題質量評價制度。力爭用兩到三年的時間,省級以上考試錄用主管機關要建立起高素質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科研、命題和面試考官專家隊伍。
三、建立有效控制手段,加強對機關進人和考試錄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進一步強化和規範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管理。中組部和人事部將統一制發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登記表或錄用備案(審批)表,用於記載國家公務員身份和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取得情況以及個人信息。登記表或錄用備案(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作為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合法身份的證明。不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員,不予任職,也不得在黨政機關幹部隊伍中流動。要把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制度與工資統發制度結合起來,進入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凡是不能出具市(地)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錄用通知的,一律不予核發工資。
要將考試錄用作為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招考政策、招考計畫、報考條件、招考程式及錄用結果公開,認真推行擬錄用人員公示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廣泛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對發現的違紀問題,要採取有力措施,認真查處,決不姑息。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和其他當事人,必須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考試錄用主管機關要嚴格按照當地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考試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自立名目亂收費。對於考試錄用工作經費尚未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的,錄用主管機關要積極與當地財政部門協商,將考試錄用工作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錄用工作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需求。同時,各錄用考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編輯複習資料,不得向報考人員推銷考試參考書,不得舉辦任何考前培訓班,切實維護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的聲譽。
四、加強領導,不斷加強和完善黨政機關考試錄用工作
黨政機關推行考試錄用制度,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堅持和不斷完善黨政機關的考試錄用制度,為黨和國家選準用好人才,不僅關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係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總體目標,而且關係人民民眾特別是廣大報考人員的切身利益,是在幹部人事工作中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個具體體現。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以對黨、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以科學的態度和嚴謹的作風,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實踐中堅持和不斷完善考試錄用制度,進一步規範考試錄用工作,一手抓制度建設,一手抓制度落實,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敢於負責,下大氣力嚴把黨政機關“入口”關,為建設高素質的黨政機關幹部隊伍打好基礎。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考試錄用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區本部門近年來考試錄用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對違規進入問題集中進行一次清理。檢查清理的重點是縣鄉兩級機關。對不按國家規定的錄用資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人員,考試錄用主管機關要取消其錄用資格;對違反規定的招考單位,由考試錄用主管機關宣布其錄用結果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對未經考試,或徇私舞弊、搞虛假材料、偽造身份等進入黨政機關的人員,應立即清退,並追究單位領導人員及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2004年4月底前,將近年來考試錄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自查自糾情況書面報告中組部幹部一局和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中組部、人事部將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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