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

教育部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畫(2010-2012年)》的實施,督促各地認真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職責,研究制定了《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畫(2010-2012年)》的實施,督促各地認真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職責,我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根據該《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相應實施方案,做好督導評估工作。
附屬檔案: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屬檔案: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畫(2010-2012年)》的實施,督促省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職責,進一步推動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導評估工作由國家教育督導團組織實施。
第三條 督導評估要堅持導向性、發展性、科學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運用現代教育管理和評價的理論、方法,全面統籌中等職業教育的長遠發展和近期建設重點,發揮教育督導監督、導向、激勵、調控功能,保障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定期對各省級人民政府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督導評估採取審核評估與實地督導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章 督導評估內容

第五條 督導評估主要圍繞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巨觀政策建設與制度創新、經費投入、辦學條件保障及發展水平與特色等方面展開。
第六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根據國家有關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附1)和《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標準》(附2),督導評估的內容與標準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督導評估程式

第七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向省級人民政府發出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工作通知。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督導評估工作通知後3個月內,組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先進行自查,填寫《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情況調查表》(附3),完成自查報告,並報送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各省(區、市)報送的《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情況調查表》中的數據,應以公開統計數據為準,沒有公開統計數據的以自行上報數據為準,省級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依據《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標準》,對各省(區、市)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和評估。同時,按照督導工作安排,組織國家督學和有關專家,選取部分省(區、市)進行實地督導。
第十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根據審核評估和實地督導的結果,向各省級人民政府下達中等職業教育督導意見書,向社會發布中等職業教育督導檢查公報。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團的督導意見書制定整改措施,進行認真整改,在接到督導意見書3個月內,將整改方案書面報告國家教育督導團。國家教育督導團根據各地整改情況進行複查。

第四章 表彰與問責

第十二條 督導評估的結果主要用於反映各省(區、市)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基本情況,總結各地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經驗與特色,指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設方向。同時,督導評估的結果作為對被督導檢查單位表彰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等職業教育工作表彰與問責機制,對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區進行表彰,對發展職業教育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做好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的督導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xls
附2: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標準.doc
附3: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情況調查表.doc
表1:政策制度情況調查表.xls
表2:經費投入情況調查表.xls
表3:辦學條件情況調查表.xls
表4:發展水平情況調查表.xls

權威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畫(2010-2012年)》的實施,督促各地認真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職責,2011年底,教育部印發了《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方案,做好督導評估工作。針對《辦法》實施工作,日前,教育部督導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來,全國各地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各項要求,先後出台了適合當地實際的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政策檔案,中等職業教育事業發展迅速,基本實現了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規模大體相當,人才培養規模與服務社會能力取得新突破;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生均經費水平明顯提高,基礎能力與教師隊伍建設取得新成效;以頂崗實習為關鍵環節的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取得明顯成效,辦學模式與人才培養模式實現新探索。
然而,中等職業教育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政策法規落實尚不到位;專業建設適應性不強;學校辦學條件達標率普遍較低,提高專業課教師的實踐指導能力仍面臨困難;行業企業參與中等職業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專業設定和課程建設仍不充分,校企合作辦學的長效機制尚未建立。亟待通過一套科學設計、量度合理、符合中等職業人才發展需要和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規律的標準,評估各地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質量、監督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行為、引導中等職業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畫(2010-2012年)》的實施,督促各地認真履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職責,我們制定《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中等職業學校對照標準,規範辦學,不斷取得更好更快的發展。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主要的內容與特點
圍繞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巨觀政策建設與制度創新、經費投入、辦學條件保障及發展水平與特色等方面,《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設計了《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標準》及《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情況調查表》三項測量工具。具體來說,指標體系以百分制為總分計,將政策制度、經費投入、辦學條件及發展水平列為一級指標,下設政策建設、制度創新、總量投入、專項投入、基礎設施、教師隊伍、發展規模、教育質量等八項分類,再由此細分出30個二級指標以及指標權重;評估標準對指標體系的每一個二級指標進行細緻闡釋,相當於實施督導評估的工作細則;調查表詳細列出每一項指標的核算方法、計算公式及事項說明,供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中等職業學校如實填寫、及時反饋。
應該說,這三項測量工具是我們運用現代教育管理和評價的理論、方法,借鑑德國、日本等職業教育發展先進的國家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國中等職業教育長遠發展的目標和近期建設的重點,自主設計的首套專項督導評估辦法。這三項測量工具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一目了然,便於操作,有助於發揮教育督導監督、導向、激勵、調控功能,保障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目標的實現。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制定過程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制定醞釀已久。2011年7月,國家教育督導團依據2005年至2009年全國中等職業教育統計數據以及2009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企業、中等職業學校師生以及家長的32萬份抽樣問卷調查和8省份實地調研,從戰略地位與政策落實、事業發展與社會貢獻、資源配置與經費保障、人才培養與改革創新等四個方面,對全國各地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狀況進行總體評價,並發布《國家教育督導報告:關注中等職業教育》。在《報告》發布之前,國家教育督導團首次採取約談方式,要求部分存在問題的省區到教育部,與分管副部長面對面交流如何做好整改工作。通過這些創新手段,我們進一步摸清了我國中等職業教育的家底,明確了現階段督導評估的目標、任務、路徑和方法,凝聚了各方對加強教育督導評估的共識,形成了制定《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合力。此次印發的《督導評估辦法》由國家教育督導團起草,先後多次廣泛徵求各級政府、學校特別是基層校長、教師和學生的意見、建議,歷經3次大的修改,不僅從指導思想和標準設定上實現了與教育規劃綱要的全面對接,也初步建立了動態調整的中等職業教育科學發展機制。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實施辦法
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將採取自查和實地督導相結合的方式。省級人民政府接到國家教育督導團發出的督導評估工作通知後3個月內,應首先組織省內自查,並向國家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報送《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有關情況調查表》。國家教育督導團依據在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和評估的同時,將選取部分省(區、市)進行實地督導,根據審核評估和實地督導的結果,向各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督導意見書,並向社會發布公報。各省(區、市)在接到督導意見書3個月內,應將整改方案書面報告國家教育督導團。國家教育督導團再根據各地整改情況複查。
確保督導評估取得實效的措施
教育部已於日前印發《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的結果將作為對被督導檢查單位表彰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等職業教育工作表彰與問責機制,對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區進行表彰,對發展職業教育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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