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六十條

關於對《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
教職成司函〔2009〕 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範中等職業學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中等職業教育科學發展,我司組織力量起草了《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徵求意見,請結合實際修改完善,並將用修訂方式修改後的電子稿,於2009年12月20日前反饋我司學校管理處,信箱:略,聯繫電話:略,聯繫人:葛維威。
《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已載於教育部網站,可登入“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網站下載。
附屬檔案:《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
 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範中等職業學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中等職業教育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成人中專學校、技工學校等)。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立依據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以及省級教育部門發布的相關標準,其設立、變更、終止需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施中等職業教育,主要招收國中畢業生和具有國中同等學力的人員,基本學制三年,對學生進行高中文化知識教育的同時,根據職業崗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實施職業道德教育、職業知識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培養與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相適應,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綜合職業能力,在生產、管理、服務一線工作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有中等職業學校管理和組織領導職責,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中等職業學校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依法辦學,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建立校長全面負責行政工作、黨組織保障監督、教職工民主參與的學校管理體制。民辦學校實行理事會或者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教育、人事、財政等部門的規定,保障校長在學校發展規劃、行政管理、教育教學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權利。建立健全校長考核及獎懲機制。
第六條 學校建立黨組織,加強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監督、保障和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的作用。
第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的作用。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條 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自身發展實際,合理設定內部管理機構,並明確其職責,規模較大的學校可設定若干專業部(系),實行校、部(系)二級管理。

第三章 教職工管理

第九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規定,根據學校事業發展和教師專業崗位能力要求,科學設定各類崗位,實行固定崗位和流動崗位相結合、專職崗位和兼職崗位相結合的崗位管理辦法,不斷最佳化教職工隊伍結構,提高“雙師型”教師比例。
第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根據相關規定,科學制定學校教職工聘用管理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批後實施。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定員、定崗、定責的基礎上根據崗位需要聘任教職工;根據聘用管理制度解聘或辭退相關人員。
學校應建立有利於引進企業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到中等職業學校擔任專、兼職教師的聘用制度。學校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特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業組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
第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師資格制度。文化課、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課教師必須取得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逐步提高持有與所教相關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課教師比例,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十二條 建立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鼓勵教師參加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培訓。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師德考評獎勵制度,開展師德師風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績效工資制度,教職工收入與學校發展、所聘崗位及個人貢獻掛鈎。
第十五條 學校必須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由同級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對教師造成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管理和教學研究機構,制定教學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學管理運行機制,運用科學的教學管理方法,保證教學計畫的實施,嚴格執行國家學制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學校教育與生產實踐的銜接;以全日制教育為主,同時採取學分制等靈活多樣的彈性學習制度,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推動以學分制為核心的教學制度改革,建立“學分銀行”,加強教學管理,保障基本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專業設定管理。學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求,以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為依據進行專業設定,按照專業設定管理規定申報專業。設定目錄內專業實行專業設定申報核准制。設定目錄外專業應進行專門調研論證,經試辦後才能正式申請設定。學校設定新專業,應有調研論證、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畫,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設備和師資等條件。
學校建立由學校領導、部門負責人、骨幹教師和行業、企業專家等組成的專業建設委員會,對學校專業建設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和幫助。各專業應成立由學校與行業企業共同組成的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指導專業教學計畫的制訂和課程建設。
第十九條 學校要根據國家指導性教學檔案,結合當地經濟建設、技術進步以及社會發展對人才規格的要求、學生的實際情況等,制定學校實施性教學計畫,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要貫徹執行國家主管部門制定頒發的教學大綱,依據教學大綱組織教學、檢查教學質量、評價教學效果、選編教材和裝備教學設施。沒有統一制定教學大綱的課程由學校按照教學大綱的統一體例組織自編大綱,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課程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設定的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設定必修課和選修課。
公共基礎課程應當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基本科學文化素養,服務學生專業學習和終身發展。專業技能課程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市場的需要,按照相應職業崗位(群)的能力要求,採用基礎平台加專業技能的課程結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嚴格規範的教材管理制度。學校應優先選用國家規劃教材和教育部推薦教材;在國家規劃教材和教育部推薦教材無法滿足需要時,可選用經省級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有地方、行業特色的教材,也可在省級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審定委員會指導下,按教學大綱要求,自主開發和編寫教材。學校可根據培養目標和校情,開發有益於發展學生個性、興趣和特長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加強教務和教學常規管理,加強教師備課、課堂教學、作業批改和輔導等教學常規管理工作。
加強實踐和實訓教學環節的管理。實踐教學包括實驗、課程設計、專業訓練、頂崗實習、社會實踐和畢業設計(論文)等。各項實踐教學應具備完整清晰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指導書和訓練教材。嚴格依據專業教學計畫及教學大綱中對實踐環節的要求進行實踐性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保證實踐教學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強化實習安全管理。學生實習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和管理,共同制訂實習計畫,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家長經常性的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本人或家長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實習協定。建立和完善實習巡迴檢查、信息反饋、實習考核和檔案管理制度。
學校要有專門的實習管理機構,實習單位要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生實習工作,根據需要推薦安排有經驗的技術或管理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實習勞動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意識,提高其自我防護能力;要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要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教學內容要與職業資格標準相結合,突出職業技能訓練。學校應組織學生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組織的技能鑑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加強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制定科學的發展規劃,合理布局,強化管理,加大建設投入,改善實習實訓條件。優先建設重點專業、示範專業和緊缺人才專業實訓基地,推進資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條 學校要建立教學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和使用的責任。加強圖書資料信息中心、網路中心、多媒體控制中心等建設,逐步提高教學設備設施的現代化水平;加強體育場地和器材設備建設,建立體育活動場所及器材的維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教學質量評價制度。改進考試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符合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特點的評價標準和制度。
學校應加強對教育教學質量的內部監控,設立獨立的教育教學督導部門,由校長負責。學校要定期組織進行綜合性教學質量檢查,建立教學事故的調查、認定、追究和處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教研、教改和科研工作,建立課題管理制度。學校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建立由專兼職骨幹教師組成的教科研室,負責全校的教學研究工作,積極組織教師參與國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要加強學生檔案管理。不得製作虛假學籍檔案或任意變更學籍檔案、資料,對提供、出售虛假學籍資料或相關憑證等行為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頒發學歷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必須將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時代性和吸引力,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全過程;樹立全員德育觀,將德育全方位融入學校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德育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加強黨組織對德育工作的領導,設定德育和學生管理專門機構,建立專兼職學生管理隊伍,明確各個部門育人責任,使德育落實在教育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文化建設,重視校園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建設,完善校園文化活動設施,發揮環境育人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發揮德育課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加強公共基礎課、專業理論課教學和實習實訓等實踐環節的德育工作;開展德育工作研究,總結和交流經驗,提高德育工作質量。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改革德育考核辦法,建立和完善學生思想道德評價制度。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認真做好學生入學註冊、成績考核、升級與留級、轉學與轉專業、休學、復學與退學、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以及畢業、結業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和《中小學生守則》,制定學生日常行為管理制度,做好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管理、學生檔案管理等常規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學生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學生的身體。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習管理制度,加強學風建設,引導學生刻苦鑽研理論知識,加強專業技能訓練。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勵和處分制度,學生獎學金、助學金、減免學費等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為學生參與學校管理提供條件保障。
第四十三條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或法律責任。

第七章 招生管理與就業服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招生計畫,嚴肅招生紀律,規範招生行為。
學校發布招生廣告(含招生簡章),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設立學生就業管理機構,指導學生就業工作,做好就業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和就業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做好畢業生就業推薦和服務工作。畢業生經用人單位錄用後,學校要協助畢業生做好勞動契約簽訂等工作,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職業指導,幫助學生做好職業規劃;開展創業教育,組織開展創業實踐活動,鼓勵畢業生自主創業。
第四十九條 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推薦學生就業或者在就業中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資產及後勤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應加強後勤管理工作,探索後勤服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為教育、教學、科研、生產和生活服務,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加強對產學研、實習、實訓基地等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政府管理部門的收費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學校要加強資金收支管理工作,實行財務公開制度。
第五十三條 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滯留、挪用、套取國家助學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資產管理工作,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要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公辦學校應當運用市場機制,創新公辦職業教育投入機制,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政府部門投入的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做好校園總體規劃,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滿足發展要求。加強校園建設和管理,建設安全、整潔、文明、優美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營造和諧的氛圍。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完善設施設備採購、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做好包括房地產、水電、車輛和其他物資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做好食品安全衛生、食品營養、食品成本和膳食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預防、日常安全管理、應急處理和報告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應當設定和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並具體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學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開展逃生、救護演練等活動,增強學生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
第六十二條 學校必須保證校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教育教學設備、土地、道路、綠化設施、交通工具等學校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定期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當保障教學活動、體育、參觀旅遊及其他經由學校組織或批准的校外活動中師生的安全。
應當加強學生實驗、實習實訓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當保證餐飲、醫療、住宿、交通、環境衛生和文化娛樂等校內服務活動中的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安全。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和社區的聯繫,建立校園安全聯防制度。應當建立有效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整治學校周邊環境。
第六十六條 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查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解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