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樂無憂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詳細條款:
中意樂無憂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文號:中意人壽[2009]第115號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中意樂無憂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契約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它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定。
1.2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
本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費約定支付日以該日期計算。
我們自保險單上約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1.3投保年齡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年齡以周歲計算。
本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保險金額(1)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自動增加的保險金額
在每次續保時,我們將按以下方式自動增加保險金額作為續保獎勵:
前5次續保:自動增加的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6%×累計續保次數
第6次及以後續保:自動增加的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30%
但同一被保險人的所有的《中意樂無憂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和《中意附加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自動增加額總和不能超過30萬元。
(3)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等於基本保險金額與自動增加的保險金額之和。
若您申請減少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自動增加部分的保險金額也作相應比例的減少。
2.2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至下一個保險單周年日的24時止。
在每個保險期間屆滿時,我們將審核被保險人是否符合續保條件:若我們審核後同意您續保,您可於每個保險期間屆滿時向我們支付續期保險費,則本契約將延續有效1年;若我們審核後不同意您續保,我們會以書面形式通知您。
各年度續保保險費將根據續保時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以續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和職業等級確定。保險金額的自動增加不影響本契約的續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最長可延續有效至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
2.3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2.3.1撫恤金給付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3000元撫恤金。
2.3.2意外殘疾保險金若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者,我們將向被保險人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給付表一》中所列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內所列一項以上殘疾時,我們將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若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在同一肢並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我們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若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在同一肢且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則以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給付為準,即:若後次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程度較高,則需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若前次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程度較高,則我們不再給付後次的殘疾保險金。
2.3.3
意外燒傷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燒傷,我們將按所附《燒傷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二》),向被保險人給付意外燒傷保險金,給付金額為燒傷程度所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
若不同的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燒傷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以較高的燒傷保險金金額為準,即:若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則需扣除前次已給付的燒傷保險金;若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則我們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燒傷,發生在不同的燒傷部位,我們給付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我們僅按意外殘疾保險金或意外燒傷保險金中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3.4意外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而身故,我們將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前曾領取本契約意外殘疾保險金或意外燒傷保險金,則意外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除撫恤金給付外,各項保險金給付的累計金額以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
2.4責任免除除撫恤金給付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我們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未經醫師處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處方藥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導致的意外;
(9)藥物過敏;
(10)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所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1)被保險人以職業運動員身份參加的運動;或參與可獲得報酬的運動;或者參加以下項目的競賽、表演或專業訓練:賽馬、馬術、馬球、機動車、腳踏車、賽艇、滑板、衝浪、滑水、跳水、潛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擊、武術、摔跤;或參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獨立山峰、滑翔翼、氣球駕駛、跳傘、空中飛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為公共運輸工具的民航班機)、笨豬跳;或參加洞穴、極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險和考察。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保險事故通知請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險金的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在申請保險金時須提供下列資料,若申請資料不完整,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3.1撫恤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3.3.2
意外殘疾保險金或意外燒傷保險金的申請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二級或以上醫院或者由法定機關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或燒傷程度鑑定書,或其它我們認可的證明或資料;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4司法鑑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我們有權要求進行屍檢或要求司法鑑定機構或醫療機構對保險事故及被保險人身體機能狀況進行鑑定,費用由我們承擔。
3.5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6失蹤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將按本契約2.3款處理,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領取保險金的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由我們與您依法協商處理。
3.7訴訟時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保險費的支付
4.1保險費的支付
本契約保險費的支付方式由您與我們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4.2寬限期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5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5.1效力中止在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5.2效力恢複本契約效力中止後1個月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1個月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則本契約效力終止。
6契約解除與效力終止
6.1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如您申請解除本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當您申請解除本契約時,若本契約尚未發生保險金賠付,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同時扣除未滿期淨保險費的10%作為退保手續費。若本契約已發生保險金賠付,我們不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您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6.2效力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1)本契約因身故、殘疾或燒傷給付累計達保險金額時;
(2)保險期間屆滿,我們不接受續保;
(3)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
(4)本契約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7如實告知
7.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7.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8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8.1
風險程度變化的告知及處理如果被保險人移民到另一國家,您或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有權根據被保險人新的遷居地的風險標準調整保險費或解除本契約。如果您或被保險人未能通知本公司而發生了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您或被保險人應10天內書面通知我們。如果依照我們的職業分類其風險性降低時,我們將自接到通知後的下一期保險費起,按照新的風險程度計收保險費。如果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風險性增加時,您可以經我們同意支付額外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否則,我們於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契約,並按6.1作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後,沒有按上述約定通知我們且發生了保險事故,我們將按以下方法處理:
如果依照我們的職業分類,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風險性降低時,我們將按職業或工種變更前應賠付金額給付保險金;
如果依照我們的職業分類,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風險性增加時,我們將按職業或工種變更前應賠付金額乘以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給付保險金;如果依照我們的職業分類,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不在我們承保範圍內,我們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8.2年齡錯誤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8.3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以書面形式申請減少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
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減額時我們規定的最低基本保險金額。
8.4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8.5地址變更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契約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8.6爭議處理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爭議處理方式: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簽發地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9釋義
9.1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1年增加1歲,不足1年的不計。
9.2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據保險費支付方式確定)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9.3
保險單周年日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曆計算)對應的日期。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9.4有效身份證件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9.5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9.6
意外燒傷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Ⅲ度。Ⅲ度燒傷的標準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臨床上通用的鑑定標準《新九分法》的評定為準。
9.7
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9.8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9.9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9.10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或履帶車輛。
9.11
醫院指具備由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1)二級或二級以上的醫院、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婦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100張及以上的醫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醫院、皮膚病醫院、整形外科醫院、美容醫院、康復醫院和療養院。
(2)我們認可的、為受傷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時診斷和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9.12
精神疾病在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歸屬於精神和行為障礙(編碼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據《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和診斷標準》(CCDM-3)診斷的精神疾病.
9.13醫師指在醫院內行醫並擁有處方權的醫師,亦指在被保險人接受診斷、醫療、處方或手術的地區內合法註冊且有行醫資格的醫師。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及其近親屬。
9.14
未滿期淨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未滿期淨保險費=最後一期已付,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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