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愛才重才獎評選暫行辦法

根據《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培養引進緊缺適用人才的意見》(中委〔2010〕7號),制定《中山市愛才重才獎評選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5月31日由中共中山市委辦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中委辦〔2011〕2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評選範圍與條件、推薦、評選、表彰、紀律、附則7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共中山市委辦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山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貢獻獎評選暫行辦法》和《中山市愛才重才獎評選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委辦〔2011〕25號
火炬開發區黨委、管委會,各鎮區黨委(黨工委)、人民政府(辦事處),市各正處級以上單位:
《中山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貢獻獎評選暫行辦法》和《中山市愛才重才獎評選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中山市委辦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5月31日
中山市愛才重才獎評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進一步最佳化人才環境,完善人才激勵機制,營造良好的愛才重才社會氛圍,根據《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培養引進緊缺適用人才的意見》(中委〔2010〕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中山市愛才重才獎(以下簡稱“愛才重才獎”),表彰獎勵為我市人才隊伍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優異成績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愛才重才獎首次評選後每2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若干名。無符合條件的,可以空缺。已獲得過此獎勵的,原則上不能再次參加評選,如在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方面有重大創新舉措並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再次參加評選。
第四條 評選應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注重實績和社會公認。

第二章 評選範圍與條件

第五條 愛才重才獎評選對象為我市具有法人資格的創新型企業。
第六條 愛才重才獎候選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堅持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高度重視人才工作,把人才資源開發作為促進本單位事業發展的重要戰略,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保障等方面有比較完善的制度和優惠政策。
(二)充分調動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妥善解決各類人才的工作、學習、成長和生活等方面的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擁有一支整體素質高、作用發揮好、適應事業發展需要且穩定的人才隊伍。在本單位形成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環境。
(三)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研發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重需達到相應比例。企業人才在技術攻關、科技創新、新產品開發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
企業建有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省級以上技術中心或研發中心,並取得顯著成績的,可作為重點推薦單位參加評選。

第三章 推 薦

第七條 發布公告。向社會公布愛才重才獎的評選範圍、條件和工作程式等。
第八條 愛才重才獎候選單位由單位向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或主管部門自薦產生,也可由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或主管部門直接推薦產生。
第九條 候選單位需填寫相關表格,報送相關事跡和證明材料,並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推薦單位、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分別對申報書及有關材料進行初審、複審,保證其真實、可靠。

第四章 評 選

第十條 成立市人才獎勵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由市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評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評選實行迴避制度,與被推薦對象有利害關係的評選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由評選委員會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票決,評選投票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評選委員會成員參加方為有效,獲到會評選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按應選名額和得票多少排序,確定擬獎勵單位。
第十三條 擬獎勵單位確定後,在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獎勵單位有異議的,可向市人才辦提交異議書,異議書應加蓋單位公章或署個人真實姓名。市人才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核查,提供核查報告提交評選委員會裁定,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異議方。
第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獎勵單位,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後呈報市委、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條 市委、市政府對愛才重才獎獲得單位予以全市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六章 紀 律

第十六條 評選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對評選情況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 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報請市委、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評選委員會成員,在評選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評選工作,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受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評選紀律和規定,影響公正評選。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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