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貢獻獎評選暫行辦法

根據《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培養引進緊缺適用人才的意見》(中委〔2010〕7號),制定《中山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貢獻獎評選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5月31日由中共中山市委辦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中委辦〔2011〕2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評選範圍與條件、推薦、評選、表彰、紀律、附則7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共中山市委辦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山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貢獻獎評選暫行辦法》和《中山市愛才重才獎評選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委辦〔2011〕25號
火炬開發區黨委、管委會,各鎮區黨委(黨工委)、人民政府(辦事處),市各正處級以上單位:
《中山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貢獻獎評選暫行辦法》和《中山市愛才重才獎評選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中山市委辦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5月31日
中山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貢獻獎評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進一步最佳化人才環境,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中山和美家園,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根據《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培養引進緊缺適用人才的意見》(中委〔2010〕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中山市創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貢獻獎(以下簡稱“突出貢獻獎”),表彰獎勵為我市做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科技人才或團隊。
第三條 突出貢獻獎首次評選後每2年評選一次,設一、二、三等獎若干名。各等次獎項無符合條件的,可以空缺。已獲得過此獎勵的原則上不能再次參加評選,取得新的重大成就者除外。
第四條 評選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注重實績和社會公認。

第二章 評選範圍與條件

第五條 突出貢獻獎評選對象為以我市為主要創新平台,其創新科研成果套用到我市企業,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個人或團隊。
第六條 突出貢獻獎候選人或候選團隊必須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我市支柱產業、高新科技產業中,創新能力卓越、引領作用突出、創造效應顯著,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
(二)在自然科學、農業科學、醫藥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領域取得重大發現或重大理論突破,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經濟社會發展或科學事業進步具有重大影響。
(三)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的項目獲得省級或以上科學技術獎勵,並由此為我市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能源開發利用方面進行自主創新,開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並形成市場競爭力強、主導產業發展的名牌產品,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在重點產業、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關和重要生產技術工藝改造,以及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或重大生產設備、成套技術裝置過程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關鍵性技術難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在科技創新其他領域取得重大創新成果,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巨大貢獻。

第三章 推 薦

第七條 發布公告。向社會公布突出貢獻獎的評選範圍、條件和工作程式等。
第八條 突出貢獻獎候選人或團隊由下列單位或專家向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推薦:
(一)各鎮區黨委(黨工委)、人民政府(辦事處);
(二)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或行業協會(學會);
(三)中直、省直駐中山單位;
(四)同一領域3名以上高級專家聯名推薦。
第九條 被推薦對象需填寫相關表格,報送相關事跡和證明材料,並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推薦單位或專家、市人才辦分別對申報書及有關材料進行初審、複審,保證其真實、可靠。

第四章 評 選

第十條 成立市人才獎勵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由市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評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評選實行迴避制度,與被推薦對象有近親屬或利害關係的評選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由評選委員會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票決,評選投票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評選委員會成員參加方為有效,獲到會評選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者按應選名額和得票多少排序,確定擬獎勵人選或團隊。
第十三條 擬獎勵人選或團隊確定後,在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獎勵人選或團隊有異議的,可向市人才辦提交異議書,異議書應加蓋單位公章或署個人真實姓名。市人才辦組織有關部門會同擬獎勵人選或團隊所在單位進行核查,提供核查報告提交評選委員會裁定,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異議方。
第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獎勵人選,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後呈報市委、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條 市委、市政府對突出貢獻獎獲得者予以全市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對一、二、三等獎獲得者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六章 紀 律

第十六條 評選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對評選情況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報請市委、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由推薦單位負責追回獎金,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評選委員會成員,在評選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評選工作,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受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評選紀律和規定,影響公正評選。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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