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Association Insurance Of Zhongshan,英文縮寫為AIZS)是由全市商業保險企業遵循自願、平等、公益、協商及市場化、規範化的原則,結成的非盈利性、地方性的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保監局批准,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工作宗旨,本著以服務為核心,承擔著"自律、維權、協調、宣傳、交流"五個方面的職責,是中山市保險行業相互溝通、工作協調、業務交流和信息服務的平台。協會成立於2005年5月23日。

協會會員單位

中山市轄內依法批准設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支公司、保險行銷服務部、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等合法經營保險業務的分支機構。目前只設單位會員。截止2007年9月,協會有正式會員公司26家,其中財產保險公司13家,人壽保險公司12家,保險中介公司1家。
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最高權力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每兩年召開一屆。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召開定期和不定期會議,共同商討協會的工作、協調和決定重大問題。協會於2007年2月6日召開了第二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現任會長為人保財險中山分公司郭文革總經理。協會常設辦公機構為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運轉。協會首任秘書長是中山市老領導蘇松勤同志,現任秘書長郭錦鴻同志主持工作。

協會發展

協會自成立以來,秉承協會章程,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宣傳、交流"方面的職責,為樹立行業"誠信、規範、自律"的正面形象,積極開展了多方面的服務工作。積極發揮政府與保險界、保險界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營造和諧健康的行業外部社會環境;加強行業間的協調和自律管理,團結和組織會員簽訂了《中山市財產保險行業房貸險代理手續費標準協定》、《中山市人身保險經營自律公約》、《關於支付車險手續費的自律協定》、關於車輛商業保險費率標準的《會議紀要》、《關於商業車險業務的補充協定》、《中山市財險公司關於車險業務的自律協定》等一系列自律協定和公約,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和健全保險市場秩序;開展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活動,認真受理並解答客戶來電來訪和投訴諮詢,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業內外溝通交流,擴大中山保險業宣傳,組織開展"保險知識進社區"、"保險法規進基層"等行業性的宣傳、諮詢活動,配合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導,適時進行輿論引導,努力提升行業的社會信譽。
另外,由省保監局委託,協會負責承辦“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自2006年2月份開始承辦筆試工作。2006年9月電子化服務中心建成後,開始承辦機試工作。電子化考試中山目前開放考機20台,工作日每天可考3場。協會秘書處目前同電子化考試中心工作人員合署辦公。
在全市保險市場主體迅速增加,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新形勢下,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面朝深化改革、逐步創新的方向上努力探索和實踐,不斷提升專業技術服務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設力度,積極爭取為做大做強中山保險業,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適應市場化、國際化發展趨勢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英文全稱為: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英文縮寫為ZSAII。
第二條 協會是中山市商業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中介機構自願結成的保險行業非營利性、地方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 協會自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保監局”)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中山市行政轄區。
第六條 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中山市東區興文路13號中環商務街二層10號。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業務指導部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業務指導部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或標準化條款,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指導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業務指導部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指導部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行業、會員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業務指導部門上報重大投訴事件,做好業務指導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經業務指導部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加強與中山市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維護保險業利益;
(九)承辦業務指導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九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山市設立的保險機構,依照《保險法》、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山市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審查後,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辦理入會手續即成為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付清應繳納協會的一切費用;
(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三)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五)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協會的調查諮詢,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期繳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要求交納的其它費用;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應根據《中山市保險行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繳納會費,會費標準參照上一年度保費總收入,確定下一年度會費繳納標準。各會員單位會費繳納標準如下(不分產、壽險):
(一)年保費總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繳納會費人民幣17160元;
(二)年保費總收入在5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繳納會費人民幣25740元;
(三)年保費總收入在1億元至2億元之間的,繳納會費人民幣34320元;
(四)年保費總收入在2億元至3.5億元之間的,繳納會費人民幣51480元;
(五)年保費總收入在3.5億至5.5億元之間的,繳納會費人民幣68000元;
(六)年保費總收入在5.5億元以上的,繳納會費人民幣85800元。
上述會費繳納標準執行一年後,可作檢討修訂,經2/3以上會員到場並獲過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按新的繳納標準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協會建立健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指定。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會費管理辦法;
(八)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在批准時限內完成換屆。申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理事會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必須是會員。理事人數為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審議決定協會薪酬制度;
(六)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七)審議決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九)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十)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召集。當會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決議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三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六人。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在任期屆滿時原則上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會長應在行業內享有一定威望,熱心協會工作,並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會長應每季度主持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參會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基本條件,參照《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組織研究本市保險市場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理事會授權處理的相關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授權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指導部門核准,應提前離任協會職務,因此空缺的協會職務予以補選。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或因其他情況而確實不宜繼續擔任協會職務的,應由原單位在1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繼任主要負責人接任,直到本屆任期屆滿。
第三十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訂立勞動契約,實現專職化、專業化。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為協會常設專職職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協會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人選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負責人、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四)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協會工作;
(二)遵紀守法、公正廉潔、品行良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曾擔任地市級保險公司領導班子成員2年以上或擔任縣區級保險支公司(行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3年以上,或曾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擔任科級領導職務3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任,但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並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指導部門核准,應提前離任。秘書處年度工作經考核不合格的,秘書長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後1個月內離任。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節 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會下設提名、薪酬、監察三個專業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事項。
第四十條 提名委員會負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機構和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和資格審查工作,研究理事會理事、專設委員會委員的選任標準,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一條 薪酬委員會負責制定協會專職人員薪酬制度,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負責對秘書處工作的監督,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紀律處分,審計協會財務工作。
第四十三條 協會設立其他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協會經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指導部門。資產來源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的,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五十條協會預算外的大型活動需臨時籌集經費時,須徵得參加活動的理事單位同意。
第五十一條 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本市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並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按照理事會審議決定的協會薪酬制度執行。協會應建立和完善專職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同意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沒有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9日召開的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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