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是聯接文化娛樂市場生產、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的服務性組織,是溝通政府、文化市場經營單位、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該協會第一屆會長金一偉在成立大會上表示,協會成立後,將通過開展文化娛樂產業結構、組織結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制定、推廣行業技術服務標準與規範;組織經營管理、技術和職業素質培訓;組織展會推廣優秀科技成果與技術裝備;開展國際間組織交流與合作等多種方式,加強政府與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調,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利益,進一步規範文化娛樂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為企業服務是協會的根本宗旨,我們要更好地服務行業並更有效承接政府分離出來的職能,”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會長郭開榮說,協會將參與市場秩序的整頓,促進整個行業更好更快更持續地發展。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文化娛樂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文化娛樂行業經營者的自我管理和監督。
(二)開展文化娛樂業產業結構、組織結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就行業未來的發展規劃、方針、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等有關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技術、服務規範。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協調行業關係,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的環境與市場秩序,引導和規範文化娛樂業經營活動有序健康發展。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積極向政府反映會員合理的意見和訴求。
(五)以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促進會員間的學習交流,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理念,發展企業文化,樹立企業良好形像,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六)經政府部門授權,或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採集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發布行業權威信息。
(七)實施科技提升戰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新技術成果和新產品鑑定及評選,推廣優秀科技成果與技術裝備,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提升服務質量。
(八)組織經營管理、技術和職業素質培訓,為行業培養適用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企業服務水平。
(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的展覽、展示、展銷等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編輯行業出版物。
(十)在行業內開展智慧財產權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業內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協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的關係,健康、有序、規範的推進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維護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加強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之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根據行業自身需求,經政府部門有關部門批准,制定行業評級標準。
(十三) 積極推進和發展行業公益事業,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為行業服務的實力。
(十四)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組織結構
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第一屆領導機構名單
法人: 劉金華
會長: 金一偉
常務副會長:劉金華 (兼)
副會長:
程武 騰訊科技公司副總裁
王怡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副總裁
呂雪峰 中山市世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山市世宇動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維軍 北京樂暢樂享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肖廣瑞 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北京萬達文化產業集團副總裁
郭開榮 上海市文化娛樂行業協會會長
魏崴 溫莎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張宏江 北京金山軟體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
鄭維宏 福建星網視易信息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建林 廣州市希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偉 中國國際文化藝術中心主任助理
秘書長: 孔明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26號朝外MEN大廈B座1603室
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中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C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文化娛樂行業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加強和規範文化娛樂行業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文化娛樂行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文化娛樂行業的健康發展。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文化娛樂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文化娛樂行業經營者的自我管理和監督。
(二)開展文化娛樂業產業結構、組織結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就行業未來的發展規劃、方針、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等有關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技術、服務規範。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協調行業關係,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的環境與市場秩序,引導和規範文化娛樂業經營活動有序健康發展。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積極向政府反映會員合理的意見和訴求。
(五)以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促進會員間的學習交流,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理念,發展企業文化,樹立企業良好形像,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六)經政府部門授權,或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調查,採集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發布行業權威信息。
(七)實施科技提升戰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新技術成果和新產品鑑定及評選,推廣優秀科技成果與技術裝備,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提升服務質量。
(八)組織經營管理、技術和職業素質培訓,為行業培養適用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企業服務水平。
(九)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的展覽、展示、展銷等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編輯行業出版物。
(十)在行業內開展智慧財產權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業內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協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的關係,健康、有序、規範的推進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維護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加強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之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根據行業自身需求,經政府部門有關部門批准,制定行業評級標準。
(十三) 積極推進和發展行業公益事業,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為行業服務的實力。
(十四)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依法從事與文化娛樂行業有關業務;
(四)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責任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修改和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備案登記分支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分支機構負責人;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名協會副會長及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11月15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