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東升商會

東升商會成立於2000年9月28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多年來,東升商會始終堅持團結、合作、創新、發展的理念,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管好非公有企業,發展經濟,回饋社會。在建設“兩個適宜”和諧東升中作出了重大貢獻,商會的地位和作用日顯重要。

商會簡介

東升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65名,第五屆(2012-2014)理事會成員50名。其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19名,理事31名;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商會顧問共31人;秘書長1人。會員都是具有一定規模實力的企業家。現任第五屆會長是馮小龍。商會有完善的組織架構和管理機制,常設辦公室,有專職人員3人處理日常事務。

商會今後的服務著力點,就是不斷強化服務職能,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打好服務品牌,做到急企業之所急,幫企業之所需,解企業之所難。要積極為會員企業爭取合法合理的權益,通過參與政府產業政策的制定,增強會員企業發展的信心和積極性;通過為會員企業提供市場信息、技術信息,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要積極組織會員企業之間、商會之間開展經濟聯繫與合作,在招工、融資、政策諮詢、技能培訓、產品推介等方面為會員企業提供幫助。總之,商會要以優質的服務提高吸引力、增強凝聚力、擴大影響力,以自身建設水平的提高促進商會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山市東升鎮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或本會),英文名:CHAMBER OF COMMERCE DONGSHENG ZHONGSHAN,縮寫:COCDZ。

第二條 商會性質:商會由中山市東升鎮的工商企業自願結成屬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愛國、敬業、守法”的宣傳教育,提高會員素質。團結全鎮工商企業以市場經濟為導向,誠信經營,發揮本會優勢,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為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山市東升鎮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日常活動接受中山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中山市東升鎮東升村龍升大廈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其主要任務是:

(一)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二) 為會員和社會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三) 開展工商企業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四)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五)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和企業調解經濟糾紛。

(六) 增進各社會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的互相聯繫。

(七) 辦好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 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受本會的福利和享有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七) 接受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團體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 (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