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4〕14號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設交通委、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等規定,決定從2014年開始,將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歸併為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現將《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3月24日

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三條 專項資金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因素法分配給各地區。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各地區年度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等三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其中,三項因素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等綜合確定,財政困難程度參照中央財政上年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
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或簽訂收購、租賃協定確定的套數為準。
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對於採取先拆後建的地區,以當年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定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對於採取先建後拆的地區,經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認定,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戶數為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的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該地區財政困難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年度租賃補貼戶數,指當年計畫發放租賃補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的計畫發放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實施的發放戶數;年度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指當年計畫籌集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畫籌集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完成的籌集套數;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指當年計畫改造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畫改造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完成的改造戶數。
第六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匯總審核各市、縣申報資料,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地區以及各市、縣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規劃及年度保障計畫,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年度計畫,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改造計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計畫以及列入規劃、計畫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檔案為準。
(二)省級相關部門加蓋部門印章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畫和實施情況表》(附表1)、《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附表2)、《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附表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4)。
(三)各市、縣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複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證明以及簽訂收購、租賃契約或協定的複印件;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畫,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定和補償決定複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於不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的地區,財政部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地區的專項資金數額。
七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數據比例不低於該地區申報數據的20%。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核實數據後重新報送。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後,應於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5)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將專員辦審核認定後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的,將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專項資金處理。
第九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後,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對於年底專項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財政部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十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於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市、縣財政部門,並將下達檔案同時抄送專員辦。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和在市場長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含項目資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對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貸款貼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於政府組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收購)、安置房建設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貸款貼息等支出,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
第十六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時,按用途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項“棚戶區改造”、06項“公共租賃住房”和07項“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科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員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申報和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經核實後,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並由財政部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各地區應當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評價工作,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於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0〕50號)、《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42號)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60號)同時廢止。
附表:1.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畫和實施情況表(略)
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略)
3.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略)
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5.專員辦審核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意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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