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九條2010年公租房補助資金,於2010年7月10日前下達到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 第十條 第十二條



基本信息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0]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加強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的規定,中央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公租房補助資金),支持地方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為確保公租房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已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項目。
第三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給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補助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開支,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本金等支出,不得用於管理部門的經費開支。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公租房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五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安排。
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公共租賃住房是否開工建設或簽訂收購、租賃協定為準。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作為安排公租房補助資金的調節係數。
第六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安排。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該地區年度籌集套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係數)÷∑(各地區年度籌集套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係數)〕×年度公租房補助資金總規模。其中:該地區年度籌集套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畫籌集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畫籌集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完成的籌集套數。
第七條 每年2月28日之前,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有關市、縣(師、團場)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門,向省級財政、發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門上報本市、縣(師、團場)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計畫實施情況,包括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證明及收購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契約或協定的複印件。省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師、團場)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低於市、縣(師、團場)總數的30%。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省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審核認定後的下列資料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1?經省級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准的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各市、縣(師、團場)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2?各市、縣(師、團場)有關部門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證明以及簽訂收購、租賃契約或協定的複印件。同時,嚴格按照規定填報《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計畫和完成情況表》(附表)。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公租房補助資金處理。
2010年公租房補助資金分配和下達,以各地區與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2010年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等因素為依據。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九條2010年公租房補助資金,於2010年7月10日前下達到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從2011年開始,中央財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補助資金計畫,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公租房補助資金下達到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
第十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公租房補助資金後,應當參照本辦法,於每年5月31日前(其中,2010年應於7月底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並將下達檔案同時抄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公租房補助資金後,應當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場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支出,並按項目進度及時支付資金。
第十一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公租房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補助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時,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項“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要確保將公租房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以及住房保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公租房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於違反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公租房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公租房補助資金的,一經核實,將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補助資金,或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應得的公租房補助資金。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公租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公租房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計算和安排。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公租房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發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附表: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計畫和完成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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