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視組工作規則

中央巡視組工作規則

中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 中央巡視組工作規則(試行) (中紀發〔2010〕13號 2010年4月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巡視組(以下簡稱巡視組)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結合巡視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巡視組在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下,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巡視工作的決策和部署,承擔巡視任務,向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依靠民眾,嚴格依紀依法辦事,切實維護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促進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以及反腐倡廉建設的深入開展。

第二章 巡視範圍與巡視內容

中央巡視組工作 中央巡視組工作

第四條 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

(三)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

第五條 巡視組依照《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開展巡視監督,根據巡視工作部署和計畫確定巡視工作重點。

巡視組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紀檢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

第六條 巡視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開展巡視:

(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及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在每屆任期內開展1至2次;

(二)對中央金融機構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每5年開展1次;

(三)對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有選擇有重點地開展;

(四)按照中央的要求對其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開展巡視。

第三章 人員組成與職責分工

第七條 巡視組由組長、副組長、局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

巡視組組長由省部級正職幹部擔任,副組長由副部級巡視專員或省部級副職幹部擔任,其他人員採取組織選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單位推薦等方式選配。

第八條 巡視組工作人員應當政治堅定,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熟悉黨務政務和政策法規,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有較強的調查研究和文字綜合能力,身體健康。

第九條 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全面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巡視組日常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巡視中的有關事項,並負責對有關重要情況進行了解;

(二)按規定向領導小組報告巡視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

(三)簽批報送領導小組的巡視報告、專題報告、反饋報告、回訪報告等巡視工作檔案;

(四)建立健全巡視組日常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出人員選配、晉升、交流、調整、迴避及考核、獎懲的建議;

(五)受中央紀委或者中央組織部的委託,按照規定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或者提醒談話;

(六)支持巡視組黨組織的工作。

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按照組長要求,組織開展有關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建立組務會制度,對下列事項進行集體研究:

(一)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小組有關決策和部署的具體措施,階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況;

(二)擬進行深入了解的重要問題;

(三)擬向中央、領導小組報告的事項;

(四)組內人員管理方面的事項等。

組務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組務會根據工作需要,由組長或受委託的副組長主持召開,局級巡視專員參加。

組務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研究討論第十條所列事項。存在分歧意見,經討論仍不能一致時,由組長決定;但對重大問題存在分歧的,應當將不同意見以適當方式向領導小組或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視辦)反映。

第四章 工作程式與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通過召開情況通報會、函詢、走訪等方式,向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國家信訪局,以及對被巡視單位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和部門等,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視組應當根據了解的情況和問題,研究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必要時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一併報巡視辦備案。

第十三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3日內,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通報情況,商請召開巡視工作動員會,通報開展巡視工作的計畫安排和要求,說明巡視目的和任務。巡視組組長應當對公布內容進行審核。

巡視組應當督促被巡視地區及時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巡視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以及巡視組的聯繫方式等,督促被巡視單位及時通過召開會議、內部通報等方式公布上述情況。

第十四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應當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的工作匯報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機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第十五條 巡視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列席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

巡視組工作人員列席上述會議時,不參與評議。

第十六條 巡視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對來信、來電、來訪應逐一登記和記錄。接待來訪的巡視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少於二人。

巡視期間發生向巡視組反映情況的民眾集體上訪,應當依靠被巡視黨組織妥善處置。對屬於被巡視地區、單位受理的信訪事項,及時交由被巡視地區、單位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商請被巡視地區、單位組織或者自行組織對被巡視地區、單位工作情況或其他問題的聽取意見座談會,會議應當由巡視組組長、副組長或局級巡視專員主持。

召開座談會應當將會議議題提前告知參會人員,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巡視組應當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民眾個別談話。

個別談話時,巡視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少於二人。特殊情況下需要與有關人員單獨談話的,須經組長批准。

個別談話應當製作談話記錄。

第十九條 巡視組可以要求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機關、部門提供與巡視工作內容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檔案、會議記錄等,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第二十條 巡視組可以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或者對有關問題開展問卷調查。

民主測評應當與年度考核、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結合進行。每年度上半年進行巡視的,由中央組織部有關局向巡視組提供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上一年度考核測評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的情況,巡視組一般不再單獨進行民主測評;下半年進行巡視的,可將民主測評與年度考核、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結合進行,並商中央組織部有關局派人參加。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可以選擇被巡視地區、單位所屬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進行走訪調研。必要時,可以進行暗訪。暗訪應當經組長決定或批准,並由巡視組工作人員二人以上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巡視中遇到的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可以通過被巡視地區、單位或者通過巡視辦商請有關職能部門、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後,可以成立專題小組,制定具體方案,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條 巡視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巡視組應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巡視地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以及其他中管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

(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幹部民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

(四)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主要領導同志匯報以上巡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巡視組在巡視期間,對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可以提出處理建議,由領導小組報經中央同意後,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被巡視黨組織將處理情況向巡視組反饋。

第二十六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寫出巡視報告,將巡視情況向領導小組匯報。巡視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被巡視地區、單位工作情況,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紀檢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評價;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有關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 根據領導小組的意見,巡視組對巡視中了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帶有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應當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專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巡視報告經領導小組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巡視期間了解的情況和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並就反饋意見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進行溝通交流。

巡視組應當認真審核被巡視黨組織報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況報告。通過回訪等方式對整改工作進行監督,並將整改情況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中央紀委或者中央組織部的委託,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可以按照規定與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幹部工作有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受中央紀委或者中央組織部的委託,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可以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一般性問題進行提醒談話。

第三十條 巡視組組長、副組長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時,應當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誡勉談話應當製作談話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委託誡勉談話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

第三十一條 巡視組應當及時通過巡視辦,將巡視了解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按規定分別移交被巡視黨組織、有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以及評價材料、個別談話摘要等,巡視組應當及時通過巡視辦分別移送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作為幹部監督管理、考核使用、提拔交流等的參考和依據。

第三十二條 巡視工作應當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巡視組根據需要應當主動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取得他們對巡視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對涉及到的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不作個人表態。

第三十三條 巡視組應當加強與中央有關專項檢查組的聯繫,相互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增強工作實效。

第三十四條 巡視組應當加強與巡視辦的溝通和協作,共同做好巡視情況匯報、材料移交、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五章 工作紀律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巡視組應當建立黨組織,加強組織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嚴格組織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強巡視隊伍的凝聚力、戰鬥力和執行力。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規範工作程式,落實崗位職責,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巡視組工作人員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三十七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巡視組工作人員在開展巡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和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對本人成長地或長期工作地(單位)的巡視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巡視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被巡視地區、單位幹部民眾反映強烈、屬於巡視工作職責範圍內的重要問題,應當了解而沒有了解,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巡視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廉潔自律,謙虛謹慎、平等待人,勤勉敬業、勤儉節約,自覺接受監督,樹立良好的作風和形象,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泄露黨的秘密和巡視工作秘密;

(二)不隱瞞或者歪曲、捏造事實;

(三)不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為幹部提拔和調整打招呼;

(五)不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

(六)不鋪張浪費、接受超標準接待或提出過高生活方面的要求;

(七)不接受禮品,不在被巡視地區、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八)不參加慶典、剪彩等活動;

(九)不涉足影響巡視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活動;

(十)不擅自在駐地外食宿。

第四十條 巡視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規則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 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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