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為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勞動工資制度改革,搞好國營大中型企業的要求,充分發揮勞動計畫在勞動管理中的綜合調控作用,根據報經勞動部同意的郵電企業勞動計畫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結合郵電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發文單位
:郵電部發布日期
:1992-04-16執行日期
:1992-01-01內容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勞動計畫體制改革要以增強國營大中型企業活力為中心,以調動企業和職工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發展為目的,正確處理好巨觀調控和微觀搞活的關係,逐步建立起國家巨觀調控、分級分類管理,企業自主用工、自主分配、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新的運行機制。改革的具體目標是:把現行單一的以行政手段為主,按年度下達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指令性計畫,改為以經濟手段為主、採用相關經濟指標調控的動態彈性計畫,以實現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與郵電主要經濟指標按比例協調增長,為最終建立起一套以間接調控和政策指導為主的指導性計畫體制創造條件。
二、改革的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部直屬各“工效掛鈎”企業(以下簡稱郵電企業)均屬於試行勞動計畫體制改革的範圍。在這個範圍內,經營管理好,經濟效益高,有健全完善的自我約束機制和正常的運行機制,能正確處理巨觀調控與微觀搞活的關係,政策、法制、紀律觀念強的,均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郵電部批准後實施;暫不具備上述改革條件的,繼續實行指令性計畫。
三、改革的內容(一)職工人數計畫:實行職工人數增長與經濟效益指標掛鈎,按一定比例浮動。具體辦法是:
1.郵電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實行新增職工人數與郵電業務總量掛鈎,按一定比例分檔浮動。計算公式為:
△W=W·R·Y+D式中:
△W:為計畫年度新增職工人數;
W:為計畫年度職工人數基數;
R:為職工人數增長率與郵電業務總量增長率比例係數;當Y≤20%時,R=0.2;郵政、電信專營的企業,比例係數分別按0.25與0.15計算;當Y>20%時,大於20%的部分,R=0.15,郵政、電信專營的企業,比例係數分別按0.2與0.1計算。
Y:為上年度郵電業務總量增長率;
D:為調整值。主要依據郵電企業的進口、轉口業務占通信總量的比重來確定。
2.郵電部對直屬企業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參與企業職工人數調控的經濟效益指標。
3.根據國家政策郵電企業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和大中專畢業生等統配人員所需增加的增員指標一律納入按比例浮動的增員計畫範圍,不再實行計畫指標外單列年終另行結算的辦法,成批成建制人員調動仍實行計畫指標外單列年終另行結算的辦法。
4.郵電業務總量增長率出現負值時,職工人數應相應下浮,下浮指標在扣除當年按國家政策統一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外,從各單位當年自然減員指標中相應沖銷。
5.按本辦法計算的年度新增職工人數指標範圍內,郵電企業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國家以及地方的有關政策規定自行安排招工時間,自主選擇用工對象,實行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有關招工等具體事宜應與地方相關部門協商辦理。
6.郵電企業應嚴格控制從農村招收職工,由於通信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從農村招收職工時,要嚴格按國務院一九九一年發布的87號令《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的規定》和勞動部(1991)65號《關於郵電企業繼續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復函》的有關規定執行。
7.彈性職工人數計畫基數的核定實行彈性計畫第一年職工人數基數的核定,原則上按郵電部下達給各單位的上年職工年末計畫到達人數加上年實際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人數後確定,若上年末職工實際到達人數小於部下達的年末計畫到達數,則按實際到達人數核定。
從第二年起年度職工人數計畫基數的確定,原則上按本辦法的結算數進行核定。
8.職工人數計畫的考核與結算為有利於郵電企業年度增員計畫指標的合理使用,均衡安排年度增員計畫指標,郵電部對企業主管部門的新增職工人數計畫指標,採取每年一考核、二年一結算的辦法。計畫年度內節餘的勞動指標,在結算期內,企業主管部門可以集中統一調劑,跨年度結轉使用;實際到達人數超過按本辦法計算應增加的職工人數時,除相應核減下年度新增職工人數計畫外,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郵電企業職工人數彈性計畫年度考核及基數核定表》在下年度二月底前報郵電部勞動工資司並附詳細的文字說明。勞動工資司於三月底前核定各單位年度計畫基數。
(二)工資總額計畫
1.實發工資與應提效益工資掛鈎,按一定比例安排使用。
2.為了從巨觀上控制實發工資的過快增長,各單位當年掛鈎口徑的實發工資,按新增效益工資每增長1%,實發工資增長0.9%安排使用。
3.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基數中非掛鈎口徑的部分(即:副食品價格補貼、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燃料、原材料節約獎)按年度淨增職工人數計算增資額。
4.按上述辦法計算的新增工資使用計畫,是部對各省局和直屬企業的年度工資計畫控制數,它包括企業發給職工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因此,各單位應遵循以豐補歉、留有餘地的原則,均衡安排合理使用;當年節餘的工資計畫額度,下年度可結轉使用。
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的計算公式為:
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基數+年度新增工資總額計畫年度新增工資總額計畫=當年新增效益工資×0.9+本單位非掛鈎口徑年人均工資總額基數×年度淨增職工人數5.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度工資總額計畫為基礎,增減應增減的工資因素後確定。
6.當效益下降時,即郵電業務總量增長率為負值時,當年實發工資總額計畫按上述辦法下浮,為避免職工生活水平受較大影響,各單位報經郵電部批准後,可動用歷年結存的工資基金,並相應調整當年工資使用計畫。
7.當年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及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的增員工資均包括在按本辦法計算的工資總額計畫之內。
8.當年成批成建制劃入劃出人員應增減的工資,仍實行計畫增資指標外單列年終另行結算的辦法。
9.職工工資總額計畫的考核:
為便於企業均衡安排合理使用年度工資總額計畫,部將在每年三月底以前核定各單位年度工資總額計畫基數,年終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年度工資總額實發數小於計畫的,當年節餘的計畫指標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年度工資總額實發數大於計畫的,超計畫發放的部分,除在下年計畫中相應扣減外,並等額扣減掛鈎工資總額基數。
10.遇有國家新出台的由工資總額列支的項目,部將根據國家規定適當調整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畫。
四、改革的方法與步驟勞動計畫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為使這一改革沿著正確軌道不斷向前發展,必須採取積極而穩妥的辦法,分期分批的逐步推開。為此,郵電企業勞動計畫體制改革擬分二步進行:
第一步,從一九九二年起先在具備改革條件的企業進行改革的試點。
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五、國家調整郵電部門總的勞動計畫體制改革方案時,部也將相應修改本辦法。
六、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起試行,解釋權歸郵電部。
郵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