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6〕6號)等有關規定製定。由財政部於2017年3月13日印發,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7]32號

有關中央單位: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促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本布局最佳化調整,我們制定了《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並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7年3月13日

政策全文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6〕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對象主要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下簡稱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企業)。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避免與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複。

第三條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有關管理制度。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確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布置預(決)算編制,審核中央單位(包括有關中央部門、國務院直接授權的投資運營公司和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中央企業,下同)預算建議草案,編制預(決)算草案,向中央單位批覆預(決)算,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中央單位負責提出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建議,組織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編報支出計畫建議並進行審核,編制本單位預算建議草案和決算草案,向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批覆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開展績效管理,配合財政部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負責向中央單位申報支出計畫建議,編制本公司(企業)支出決算,推動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組織實施相關事項,按照財政部、中央單位要求開展績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範圍

第七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於支持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條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實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是指用於引導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更好地服務於國家戰略,將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資本性支出。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採取向投資運營公司注資、向產業投資基金注資以及向中央企業注資三種方式。

(一)向投資運營公司注資,主要用於推動投資運營公司調整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增強國有資本控制力。

(二)向產業投資基金注資,主要用於引導投資運營公司採取市場化方式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引領社會資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公共服務、國際化經營等領域,增強國有資本影響力。

(三)向中央企業注資,主要用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精神,由中央企業具體實施的事項。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批覆

第十二條財政部按照國務院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印發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通知。

第十三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盈利情況進行測算後,確定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規模。

第十四條中央單位根據財政部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預算支出規模,組織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編報支出計畫建議。

第十五條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公司(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報中央單位,並抄報財政部。其中: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計畫建議,根據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編制。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計畫建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結合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章程、發展定位和戰略、投資運營規劃、投融資計畫等編制。

第十六條中央單位對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編報的支出計畫建議進行審核,編制預算建議草案報送財政部。

第十七條財政部根據國家巨觀調控目標,並結合國家重點發展戰略、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進程、國有資本布局調整要求以及績效目標審核意見、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在對中央單位申報的預算建議草案進行審核的基礎上,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向中央單位下達預算控制數。

第十八條中央單位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結合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經營情況、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及改革發展進程等,對本單位預算建議草案進行調整後,再次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財政部根據中央單位調整後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財政部在20日內向中央單位批覆預算。中央單位應當在接到財政部批覆的本單位預算後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批覆預算。

第四章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預算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規定,將預算資金撥付至投資運營公司、產業投資基金和中央企業。

第二十三條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應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屬於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的,應及時落實國有權益,並根據明確的支出投向和目標,及時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活動,推進有關事項的實施。

第五章轉移支付

第二十四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可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需要,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和分配工作。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後90日內印發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檔案。

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最後一期的下達時間一般不遲於9月30日。

第二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接到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並將資金分配結果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六章決算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制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三十條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公司(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支出決算,報中央單位。

第三十一條中央單位根據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支出決算,編制本單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中央單位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三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計機關審計後,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財政部應當在20日內向中央單位批覆決算。中央單位應當在接到財政部批覆的本單位決算後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批覆決算。

第七章績效管理

第三十五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實施績效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實行績效執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套用,提升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中央單位、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根據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及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對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據實結算等事後補助方式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實行事後立項事後補助的,其績效目標可以用相關工作或目標的完成情況代以體現。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中央單位應當加強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管理,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中央單位的監督檢查。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財政部門、中央單位、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對預算支出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地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辦法由地方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近日出台,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本布局最佳化調整。

根據暫行辦法,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於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其他支出。

暫行辦法明確,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於支持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暫行辦法指出,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有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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