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9]220號
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增強中央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重大技術創新和成果產業化,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資金管理,我們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8〕431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中央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重大技術創新和成果產業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以下簡稱技術創新資金)是由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央企業圍繞國家有關重點技術研發任務,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以及開展重大技術創新與產業化研發活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技術創新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規範透明、合理安排、講求實效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支持內容
第四條 技術創新資金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確定的重點領域及優先主題,重點支持中央企業實施以下國家重點技術研發任務:
(一)《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6〕8號)確定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
(二)國務院印發的汽車、鋼鐵、紡織、裝備製造、 輕工、有色、石化、船舶、電子信息、物流等十大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確定的重點技術創新及產業化研發任務;
(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07〕7號)確定的建設重點;
(四)《國家“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國科發計字〔2006〕392號)確定的重大專項和關鍵技術;
(五)《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2007年第6號)確定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高技術產業化“十一五”規劃的通知》(發改高技〔2007〕3662號)確定的重點領域和重大專項;
(七)其他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研發任務。
第三章 支持範圍及方式
第五條 申請技術創新資金支持的中央企業應擁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
第六條 技術創新資金主要支持研發機構實施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和企業開展重大技術研發活動。
第七條技術創新能力建設是指研發機構為落實國家有關重點技術研發任務,開展重大技術創新、技術研發活動而改善研發條件。包括技術創新基礎設施條件建設、研發所需技術條件(設備)購置等。
技術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落實國家有關重點技術研發任務而進行的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研製、測試等。
第八條對研發機構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一般採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30%。
對企業承擔的重大技術研發項目,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無償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30%。
研發項目費用支出範圍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申請技術創新資金時,中央企業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申請資本金投入方式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資金申請檔案;
(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研發機構的相關檔案;
(三)國家有關部門對研發機構的評價意見;
(四)企業承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技術研發任務情況;
(五)研發機構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當年和下一年度投資預算,當年實際投資額及支出明細;
(六)研發機構已享受的國家扶持政策情況;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無償資助方式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資金申請檔案;
(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研發機構的相關檔案;
(三)企業承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技術研發任務情況;
(四)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項目背景、立項依據及批准檔案、國內外相關技術現狀與發展趨勢、前期技術開發情況、項目完成時間及預期達到的技術水平、項目具體實施方案等;
(五)當年項目研發費用預算及支出情況;
(六)申報項目已享受國家扶持政策情況;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財政部根據國家有關科技規劃、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及有關工作重點等,對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的組織、申報、審核等工作進行部署。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集團負責對申報項目的相關材料進行匯總和初審,並將資金申請檔案及申報項目材料報送財政部。
當年已獲國家財政資金同類方式支持的項目,不納入當年技術創新資金申報範圍。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組織對中央企業上報的申請檔案及項目情況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綜合考慮國家科技發展工作重點、年初預算安排、項目資金需求等因素,審定資金支持額度,並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收到的技術創新資金,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和使用技術創新資金,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年度終了,中央企業集團應向財政部報送上年度技術創新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具體包括:
(一)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二)項目計畫實施進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四)項目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對已獲得技術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如未按計畫完成創新能力建設或開展研發活動,有關中央企業應將資金清算後上繳中央國資預算。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技術創新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項目,將取消該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技術創新資金的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8〕4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