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魯發〔2014〕1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20號)等規定,制定的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政策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94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魯發〔2014〕1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2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並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財政廳、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和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省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執行、調整、監督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事項。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央和省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是指所有省屬企業(包括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巨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其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四)講求績效、公開透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績效目標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公開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情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省財政廳、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和省級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
(一)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與相關管理規範;
(二)收取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擬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五)批覆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並進行審核;
(二)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三)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四)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五)批覆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配合省財政廳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級國資預算企業主要負責: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
(三)建立、健全內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規範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收支範圍

第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上交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國有全資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全資企業清算淨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淨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條 省屬國有全資企業擁有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有全資企業應交利潤的上交比例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將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全額上交。
第十三條 國有產權轉讓形成的淨收入,全額上交。
第十四條 省屬國有全資企業清算淨收入,以及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淨收入中屬於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交。
第十五條 其他需上交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從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規劃,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省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於以下用途: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關係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家資本金注入;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
(四)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巨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並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5〕3號檔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魯政發〔2015〕15號)等要求,編制中期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八條 編制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國家和省有關調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四)上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五)省財政廳年度預算編制安排;
(六)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有關預算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省財政廳根據省級國資預算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進行測算編制。
第二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並按下列程式進行編制:
(一)省財政廳按照省政府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布置編報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二)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省財政廳的編報要求,向所監管(所屬)省級國資預算企業布置編報年度省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三)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報省級國資預算單位,並抄報省財政廳;
(四)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對所監管(所屬)省級國資預算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建議進行初審後,匯總編制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報省財政廳;
(五)省財政廳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省級國資預算單位及省級國資預算企業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後,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二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應當報省政府審定後,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二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省財政廳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批覆預算。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省財政廳批覆的本單位預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覆預算。
第二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制到項。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收到省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省財政廳覆核,省財政廳根據省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和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的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二)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省財政廳的覆核意見向所監管(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財政廳駐企業所在地財政檢查辦事處依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業開具“非稅收入繳款書”;
(三)省屬企業依據省級國資預算單位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財政廳駐企業所在地財政檢查辦事處開具的“非稅收入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第二十五條 省級國資預算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交省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覆的預算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劑。
第二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餘資金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中統籌考慮。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九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省財政廳負責具體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在預算執行中,因中央增加不需要省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
第三十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或企業因國家和省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或其他調整因素需要調整預算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三十一條 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七章 決算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制發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三十三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所屬)省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編制本部門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省財政廳。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各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省級國資預算企業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省政府審定,並按規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省財政廳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批覆決算。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省財政廳批覆的本單位決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覆決算。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應當對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省級國資預算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和跟蹤問效。
第三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科學設立項目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評價結果套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九條 省級國資預算單位應將所監管(所屬)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十條 省財政廳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廳和有關省級國資預算單位、省級國資預算企業要按照中央和省關於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內容解讀

2017年5月26日下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會議指出,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四次、第三十五次會議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強調要把抓改革落實擺到重要位置,加強改革試點工作統籌,把握改革試點工作節奏,要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抓好貫徹落實。要聚焦重點,分清輕重緩急,全面有序推進改革。要明確改革責任,理清責任清單,抓好督察問效。要建立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想幹事、能幹事、會幹事、乾成事。要加強調研分析,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拿出硬措施實辦法,提高解決問題實效。

會議指出,推進民主法制領域改革十分重要,在改革過程中要於法有據,依法辦事,深入推進法治山東建設。全省各級領導幹部要增強法治意識,真正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要全面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執紀問責機制,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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