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999年6月24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財字〔1999〕161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該《制度》分總則、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餘及分配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財務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附則11章39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國家機關差額預算單位財務管理辦法》(〔90〕國管財字第227號)、《中央國家機關附屬自收自支預算單位財務管理辦法》(〔90〕國管財字第228號)予以廢止。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國管財字〔1999〕161號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財務制度

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8]147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後勤事業單位),包括機關服務中心及獨立核算的幼稚園、禮堂、修繕隊、印刷廠、療養院等。

第三條 後勤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 後勤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五條 後勤事業單位預算是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畫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後勤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一) 對有一定數量的經常性收入,但不能實現以收抵支的後勤事業單位,實行定額或定項補助。定額或定項補助的標準,根據機關後勤社會化的發展、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收支狀況的改善而調整。隨著後勤事業單位與機關結算關係的逐步建立,定額和定項補助將從形式上轉化為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
(二) 對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能夠正常地實現以收抵支的後勤事業單位,定額或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三) 對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後勤事業單位,可實行收入上繳辦法。
第七條 預算編制應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一) 收入預算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及措施測算編制。
(二) 支出預算根據所負擔的任務、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三) 後勤事業單位編制預算後,應統一報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的預算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備案。
第八條 後勤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部分除政策性增減外,一般不予調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收入是指後勤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個渠道獲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條 後勤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補助收入,指後勤事業單位從國管局和其上級單位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上級補助收入,指後勤事業單位從其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指後勤事業單位為機關服務取得的,具有服務性、補償性、非盈利性的收入。包括:一伙食收入、車隊收入、禮堂收入、門診收入、會議室收入、修繕收入、印刷收入、幼稚園收入和其他收入。為促進後勤事業單位與機關建立結算制度,加強收入管理,在事業收入的一級科目下設二級科目"結算收入",核算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應與機關結算的收入。
經營收入,指後勤事業單位在為機關服務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盈利性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即後勤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經營服務收入,即後勤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租賃收入,即後勤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房屋、場地和設備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後勤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後勤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上述範圍之外的各類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後勤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條 支出指後勤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二條 後勤事業單位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
事業支出,指後勤事業單位為機關服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即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公用支出,即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其中:職工福利費包括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享受財政補助的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的福利費按每人每月12元計提使用,不享受財政補助的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的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使用,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使用;社會保障費用於職工醫療、養老、待業、住房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業務招待費按不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1%據實列支;其他費用包括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使用。
經營支出,指後勤事業單位在為機關服務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經營活動消耗的材料、工資等費用,直接計入經營支出,由單位在事業支出中統一墊支的各項費用,應當按規定比例合理分攤,在經營支出中列支,沖減事業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後勤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上繳上級支出,指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後勤事業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2%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十三條 後勤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難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四條 後勤事業單位從國管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國管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國管局的檢查和驗收。
第十五條 後勤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等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機關後勤事業單位規定,報國管局備案。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國管局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後勤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其支出根據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可以劃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七條 直接費用包括直接人員費用、直接材料費用、直接業務費用等,直接計入成本。其中:
直接人員費用,指後勤事業單位直接從事事業活動及經營活動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
直接材料費用,指後勤事業單位在進行事業活動和經營活動中直接消耗的各種材料、燃料等。
直接業務費用,指後勤事業單位為開展事業活動和經營活動直接消耗的業務費用。
第十八條 間接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間接費用等,分配計入成本。其中:
管理費用,指後勤事業單位的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事業活動和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財務費用,指後勤事業單位為籌集資金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其他間接費用,指後勤事業單位在進行事業活動和經營活動中間接消耗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後勤事業單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各種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結餘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條 結餘是後勤事業單位年度各項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一條 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的結餘,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不超過結餘的40%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或由機關服務中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集中或調劑使用。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後勤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定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和其他基金。
修購基金,是指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10%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後轉入,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按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醫療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
醫療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
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關規定提取和設定的專用基金。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後勤事業單位的資產是指機關後勤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後勤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
後勤事業單位的存貨包括材料、燃料等。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應建立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應及時入帳,並確認當期損益。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價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後勤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98〕國管財字第20號)等檔案執行。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後勤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第二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後勤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後勤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按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以實物對外投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負債指後勤事業單位所能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預收款項、應繳款項和預提費用等。
借入款項,是指後勤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借入的各種款項。
應付款項,是指後勤事業單位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預收款項,是指後勤事業單位已經收到但尚未結算的款項。應繳款項包括應繳稅金及其他應上繳款項。
預收款項,是指後勤事業單位已經收到但尚未結算的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應繳稅金及其他應上繳款項。
預提費用,是指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後勤事業單位預提但尚未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第二十八條 後勤事業單位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二十九條 後勤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應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十條 後勤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應在國管局的監督指導下,對機關後勤事業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一條 在機構變動中,劃轉撤併的後勤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清算後,其資產處置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98]國管財字第20號)等檔案執行。對轉為企業的機關後勤事業單位,全部資產作為國家資本金。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二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後勤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國管局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三十三條 後勤事業單位報送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後勤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開支水平、財務管理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資產負債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後勤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後勤事業單位、後勤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後勤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國家機關差額預算單位財務管理辦法》(〔90〕國管財字第227號)、《中央國家機關附屬自收自支預算單位財務管理辦法》(〔90〕國管財字第22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後勤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1、經費自給率 衡量後勤事業單位組織收入的能力和滿足經常性支出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經費自給率=(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它收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X100%
支出總額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項目,應經財政部門批准。
2、 資產負債率 衡量後勤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X100%
3、 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 衡量後勤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X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X100%
上述公式中:
人員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
公用支出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附屬檔案2

後勤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目錄

1、房屋和建築物;
2、家俱設備、辦公桌、檔案櫃等辦公設備;
3、機械電器設備:包括計算機、複印機、電視機、錄影機、收錄機等電器、電子設備儀器和機械設備等;
4、交通運輸工具:包括汽車、機車等運輸工具;
5、圖書;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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