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91〕國管綜字第15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後勤主管部門:
為了推動中央國家機關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實現規範化管理,促進其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們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和中央國家機關的具體情況,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1991年7月4日
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中央國家機關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實現規範化管理,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更好地為機關工作和職工生活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食堂(以下簡稱食堂)是實行內部核算的集體福利性機關後勤服務單位。
第三條 食堂的主要任務是:堅持"服務第一"的方針,為機關職工提供衛生、營養、方便、經濟的就餐服務;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努力挖掘自身潛力,積極擴大服務範圍,增加服務項目,方便職工生活,增強內部活力。
第四條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一) 食堂受本單位機關後勤主管部門的領導,並接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行業指導;
(二) 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做到責、權、利相結合,努力提高勞動效率和經濟效益,減少行政經費支出;
(三) 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四)貫徹"按勞分配,獎優罰劣"的原則,充分調動食堂職工的積極性;
(五)建立食堂管理工作會議制度,加強食堂內部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五條 採購工作應做到品種對路,質量可靠,價格合理,數量適當,購貨及時,努力降低採購成本,嚴格遵守國家糧、油及其它副食品供應政策。
第六條 保管工作要加強入庫、存庫、出庫三個環節的科學管理,做到貨物出入庫及時,驗收核對手續嚴格;定期盤庫,數量準確,帳貨、帳卡相符;發揮倉儲設備的效能,降低保管費用;採取相應措施,防火、防盜、防鼠、防蟲、防霉變、防殘損。
第七條 食品加工要加強計畫性,建立每周食譜制,制定食品質量標準,建立各項操作規程,採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做到食品加工時間省,損耗小,質量優,銷路暢。搞好單項核算。
第八條 銷售工作應堅持文明服務,建立銷售服務規範,改善銷售方式,合理設定銷售視窗和攤點,儘量縮短就餐人員排隊時間,努力為職工提供熱情、方便、快捷的服務。就餐環境要整潔、秩序要好。
第三章 服務質量管理
第九條 食堂要以提高服務質量為中心,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計畫,行為有規範,操作有程式,質量有標準,勞動有紀律。要結合機關食堂的特點,從食品質量、花色品種、服務方式、飲食衛生等方面制定服務規範或質量標準,不斷提高食堂的服務水平。
(二)對食堂工作的全過程,即採購、保管、生產加工、銷售等業務工作進行全面質量管理,把事後服務質量的檢查考核同事前各項業務工作的質量控制結合起來。
(三)加強質量檢查與考核,建立質量檢查小組,定期實施質量檢查工作,記錄檢查結果,建立質量檢查檔案。組織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開展質量自查、互查活動。
(四)主動收集就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分析服務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改進工作。
(五)堅持對食堂職工進行質量管理教育,使全體人員了解全面質量管理的基本知識和方法,樹立質量意識。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條 食堂實行核定管理費收支,定額補助,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內部核算辦法。
第十一條 食堂管理費收入包括:機關撥入的定額補助費,外單位人員的搭夥費,以及食堂在保證職工日常就餐需要以外,通過擴大服務項目所收取的管理費。
第十二條 機關撥入食堂的定額補助費,按機關編制人數計算,採取經費包乾方式,由機關行政財務部門按規定標準逐月撥給。行政單位聯合辦食堂或共用一個食堂的,按此規定執行。
外單位人員(包括職工家屬)在機關食堂就餐,應交納搭夥費,其標準可略高於機關支付的人均補助費定額。
食堂在保證日常就餐外,為滿足機關職工不同層次的需要,擴大服務項目所提供的食品,應按一定比例向服務對象加收管理費。具體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十三條 食堂管理費的支出範圍: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公雜費、勞保用品費、差旅費、水電費、燃料費、購置費、維修費及應由食堂開支的其他費用。房屋維修費、取暖費,單價在一百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費以及長休人員工資由機關行政財務部門開支。食堂的各項開支執行行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食堂職工加班應嚴格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又無法安排倒休的可發加班費。平日和公休日按機關日平均工資的100%發給,法定節假日按機關日平均工資的200%發給。
第十五條 食堂管理費收支結餘用於建立食堂基金,留給食堂使用。食堂基金分為發展基金和福利獎勵基金。具體比例,發展基金為20%,福利獎勵基金為80%。食堂的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改善用餐條件、增加服務項目、節日一伙食補助和彌補虧損等方面的開支;福利獎勵基金用於發放書報費、洗理費等福利待遇方面的開支,以及按規定發放獎金和上交獎金超額費。
第十六條 食堂職工的獎金,按照中央國家機關的統一規定執行,全年人均獎金限額不超過機關二個半月的平均工資,由福利獎勵基金開支。發放獎金超限額部分,按有關規定向行政財務部門交納獎金超額費。
第十七條 食堂要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食堂的固定資產要設定帳卡,詳細登記。
第十八條 食堂要加強財務管理工作,遵守財經紀律。食堂會計核算執行《中央國家機關食堂會計制度》。
第五章 食品成本核算與內部價格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成本控制按食品實際耗用的主料、輔料、調料等原材料的進價計算。製做食品所開支的水電費、燃料費,不計入食品成本,由食堂管理費開支。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食品成本核算制度,加強成本核算管理,做到單項有核算,每日有匯總,每月有結算,盈虧有分析,堵塞各種漏洞,降低食品成本,為合理制定和調整食品價格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食堂為保證職工正常就餐需要所提供的食品,以食品成本作為定價標準,年累計盈虧不超過2%。年終如發生一伙食虧損,由食堂管理費彌補;如有盈餘,應轉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二條 食堂在保證職工正常就餐以外,擴大服務項目,為滿足職工不同層次需要所提供的食品,按食品成本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定價。主要標準是:
(一)對外加工食品、承辦職工宴席,加收管理費不超過食品成本的20%;
(二)小炒、客飯、糕點、鹵醬製品,加收管理費不超過食品成本的10%;
(三)自購農副產品和未經加工的食品,加收管理費不超過食品成本的5%。
第六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三條 從實際出發,根據崗位要求、勞動條件和其它方面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定額和勞動定員。
需要補充人員時,應經主管部門和人事勞動部門同意招工。新招的工人不論是契約制工還是臨時工都要經過醫院體檢,患有不適合在食堂工作疾病的,不得錄用。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重視勞動保護教育,落實勞動保護措施,逐步改善勞動條件,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要照顧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注意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發展要求,制定各類人員培訓規劃,並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認真組織實施。
要結合培訓,定期對職工進行技術考核,並將考核成績列入職工技術考核檔案,作為職工升級、調資和評聘技術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結合食堂工作的特點和職工思想實際,採取生動活潑、靈活多樣的方法,經常地,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四項基本原則教育、形勢教育、愛國主義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和優良傳統教育,使職工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熱愛本職工作,學先進、講奉獻,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六條 根據多勞多得、獎優罰劣的原則,制定職工的獎懲辦法。職工的獎金分配應與日常考核結合起來。對有突出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職工,應給予表彰,並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對違章違紀的職工,應在思想教育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七章 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商業部聯合頒發的《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並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衛生制度,使衛生工作經常化,防止疾病傳染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八條 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毒和防傷亡工作。
第八章 職工一伙食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機關後勤主管部門領導下,成立職工一伙食管理委員會。職工飲食管理委員會代表由各就餐單位民主協商推選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定期聽取食堂工作匯報,提出改進食堂工作的建議。
(二)配合食堂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考核食堂工作,並提出獎懲意見。
(三)收集就餐職工對食堂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加強食堂與就餐職工的情況交流,增進雙方的相互理解,並與食堂主管部門一起完成民眾滿意率的調查工作。
第九章 考核與評比
第三十條 食堂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定期考核,同時要接受中央國家機關食堂工作考評小組的定期考核與評比。
中央國家機關食堂工作考評小組由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組成,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食堂工作考核評比的內容主要包括服務質量、管理工作、勞動效率與經濟效益、安全與衛生等四個方面。
第三十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食堂工作考評小組組織的考核作為評比中央國家機關先進食堂的依據。被評為中央國家機關先進食堂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給予表彰和獎勵。考核評比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職工食堂,事業單位職工食堂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86〕國管財字238號通知發布的《中央國家機關食堂財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