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意見

1998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8〕147號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改革的目標和原則、改革的主要內容、解決好深化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相關問題3部分。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規範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職能;進一步明確機關服務中心的性質和任務;建立和完善結算制度;加強機關服務中心的資產與財務管理;轉換機關服務中心管理機制;打破界限、推動聯合。

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14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化機關後勤改革,是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做好這項工作,對於轉換機關後勤服務機制、充分發揮現有後勤服務資源的效能、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以及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保持機關後勤職工隊伍的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要按照《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意見》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切實加強對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精心組織,穩步推進。

這次機關的後勤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改革力度大,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要搞好政策研究,加強工作指導。在實際工作中,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確保這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辦公廳

1998年12月30日

意見

關於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意見
(1998年11月24日)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和機關後勤工作的實際需要,現就進一步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深化機關後勤體制改革,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堅持管理科學化、服務社會化的方向;加強機關後勤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建立和完善機關與後勤服務單位的結算制度;轉換服務機制,推進後勤服務商品化、市場化,使後勤服務單位逐步實現自負盈虧;促進服務聯合,充分發揮現有服務資源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機關後勤保障體制。
深化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應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規範機關後勤管理職能;堅持為機關服務的宗旨,不斷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水平;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與國家有關改革政策相銜接,積極穩妥地進行。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規範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職能。
機關後勤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各部門應予重視和加強。國務院機關後勤工作主管部門要精兵簡政,轉變職能,加強巨觀管理,依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對各部門機關後勤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調控;統一制度和標準,規範管理職能和工作程式,提高后勤管理科學化水平;積極探索、穩步推進政府採購、機關公務用車、辦公用房、職工住房等後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加強對機關後勤服務行業改革的分類指導,推動服務機制轉換和服務聯合,發揮規模效益,促進機關後勤服務的商品化、市場化。
各部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由行政機關承擔,使用行政編制,其主要職責是:管理機關行政經費,監管機關國有資產;與機關服務中心簽訂並履行服務契約。各部門可根據機關後勤改革的實際,將原列入後勤行政管理職能的一些服務性、事務性較強的管理工作,委託機關服務中心承擔並在經費上予以保證。
(二)進一步明確機關服務中心的性質和任務。
機關服務中心(對外可使用機關服務局印章)為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獨立核算,逐步實現自收自支。其主要任務是:承擔機關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根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規劃和要求,與機關簽汀並履行服務契約;承擔機關委託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務性工作;承擔機關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使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推動所屬服務經營單位通過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加強管理,改進服務,提高經濟效益。
機關服務中心的人員編制原則上不再核定,由各部門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實際需要,自行定崗、定員。定崗、定員方案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建立和完善結算制度。
改革現行機關後勤服務經費撥付方式。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實際,核定並撥付各部門機關後勤服務經費。各部門根據機關服務中心承擔的服務項目,與機關服務中心簽訂契約並按契約支付後勤服務費,逐步建立和完善結算制度。這項工作從1999年起進行試點,2001年普遍實行。
(四)加強機關服務中心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各部門要理順機關與機關服務中心國有資產的產權關係,明確機關服務中心對其管理、使用的資產的權利和責任。機關服務中心對機關授權管理、使用的經營性資產,要提高資產效用和經濟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機關代表國家對投入機關服務中心及其所屬服務經營單位的國有資本享有受益權。
機關服務中心執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辦法和成本核算制度,嚴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機關服務中心所屬服務經營單位應根據其性質執行不同的財務制度。機關服務中心應加強對所屬服務經營單位資產和財務的監督管理。
(五)轉換機關服務中心管理機制。
機關服務中心要結合國家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積極探索用人、用工制度改革,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定崗位選配人員,完善管理人員聘任制和全員勞動契約制。
機關服務中心執行事業單位職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其所屬服務經營單位根據其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工資制度,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按照按勞分配、多勞多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決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機關服務中心要結合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機關後勤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
機關服務中心要強化對所屬服務經營單位服務質量、經濟效益、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監督管理,組織、推動服務經營單位的各項改革。機關服務中心所屬服務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發揮優勢,確定事業發展方向;充分利用現有服務資源,盤活存量資產,依法經營,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借鑑國有企業改革的做法,把改革同改組、改造和加強管理結合起來,逐步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六)打破界限、推動聯合。
深化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必須打破部門界限,改革“小而全”的後勤保障體制。要加強對機關後勤服務設施建設的巨觀調控,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結合實行政府採購制度,採取定點服務等多種形式,扶優汰劣,扶持一些部門的優勢服務項目,實現優勢互補;在物業管理、汽車運營和維修、接待服務、餐飲、印刷、幼教、醫療等後勤服務行業中,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聯合,走產業化、專業化、集約化的道路,逐步與國家第三產業的發展接軌,提高后勤保障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新組建的部門原則上不再設立機關服務中心,所需服務由其他部門提供或引進社會服務。
三、解決好深化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相關問題
(一)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提供的後勤服務保障屬非經營性活動,其對內服務所獲取的收入,屬於國家財政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入納稅範圍。對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開辦的經濟實體,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根據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機關服務中心建立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各部門要妥善解決由機關劃轉和分流到機關服務中心人員的養老、醫療、再就業等問題。
(三)為幫助機關服務中心精簡和分流人員,各部門可以參照《中央國家機關人員分流安排實施辦法》(中辦發〔1998〕12號)中的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解決機關服務中心的人員精簡和分流問題。
(四)各部門要重視機關後勤隊伍的建設,進一步加強後勤人員的專業培訓,推行持證上崗制度。要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后勤隊伍的整體素質,建設一支精幹、高效、廉潔的機關後勤職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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