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1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規範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嚴格財政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規定了《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嚴格財政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和改造項目。
第三條 中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調整和中央對地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補助預算調整。
第二章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適用範圍
第四條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由財政部負責審核。
第五條 已下達預算的投資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預算檔案調整:
(一)預算額度發生增、減變化;
(二)項目名稱發生變更;
(三)項目預算科目發生變化;
(四)項目主管部門、隸屬關係、預算級次發生變更;
(五)因國家法律、政策變化引起項目變更;
(六)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中止;
(七)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調整。
第六條 確需做出預算調整的投資項目,由財政部按有關規定審核同意後,下達投資項目預算調整檔案。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調整預算、改變資金用途。
第三章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申請
第七條 中央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由項目主管部門(單位)向國務院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提出申請;補助地方投資項目的預算調整由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向國務院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提出申請。
第八條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申請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調整原因,調整數額,原項目審批、預算批准等檔案,至申請調整時的執行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四章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原則上實行集中辦理。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10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將不予辦理或暫緩辦理投資項目預算調整:
(一)無正當調整理由的;
(二)已下達預算已經財政決算的;
(三)調整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
(四)調整不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
(五)調整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申請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的手續不全;
(七)需要地方財政部門出具意見,地方財政部門沒有出具的;
(八)已下達預算,項目單位已全部安排使用的;
(九)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發現項目單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十)項目單位違法違規受到舉報的;
(十一)調增安排投資已超項目概算的;
(十二)其他被認為不符合調整規定的。
第十一條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處理方式。
(一)對不予調整的投資項目:除可按已下達預算執行外,不宜執行的部分一律收回中央財政,處理方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在項目間調整。
(二)對可調整的投資項目:
1.對項目預算發生增減變化的,按規定辦理追加預算或追減預算。其中調減預算的,調減部分一律收回中央財政,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項目預算不變,僅項目名稱或預算科目變化的,按規定辦理預算檔案變更手續。
3.項目隸屬關係、預算級次發生變化的,按財務管理體制辦理項目預算劃轉手續。
4.撤銷或中止的項目,按規定辦理預算核減手續,核減部分一律收回中央財政。
第五章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的執行
第十二條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經批准後,必須按照調整後的預算執行和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撥付資金,要根據項目單位申請,按照調整後的投資項目預算,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進度以及相關建設資金撥付進度等因素。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投資項目預算調整的監督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調整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本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調整預算,並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凡違反規定,未經財政部門批准,自行調整投資項目預算或在申請調整時弄虛作假,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的,由財政部門停止撥付資金,進行全面核查。對有關人員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