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

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

《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會令的發布

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
第 10 號
《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榮融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制與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的長期生存與發展所作出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定位、發展目標和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四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是指國資委根據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制訂程式、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划進行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尊重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企業進行結構調整;
(四)客觀、公正、科學、統籌;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 企業要明確負責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的工作機構,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並報國資委備案。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制訂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委員會。
第八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3—5年中期發展規劃和10年遠景目標。編制重點為3—5年發展規劃,並根據企業外部環境和內部情況的變化和發展適時滾動調整。
第九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現狀與發展環境。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發展環境分析和競爭力分析等;
(二)發展戰略與指導思想;
(三)發展目標;
(四)3年發展、調整重點與實施計畫;
(五)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企業在制訂發展戰略和規劃時,可參照國資委編制的《中央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編制大綱》,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應當涵蓋其提出的內容。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發展戰略和規劃草案。報送內容包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草案文本及編制說明。
第十二條 國資委組織對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草案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意見反饋企業。
第十三條 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內容的審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是否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是否堅持效益優先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根據國資委的審核意見,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划進行修訂。
第十五條 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中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在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上充分表述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式對發展戰略和規劃修訂後,應當將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正式文本報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在實施發展戰略和規划過程中應當制定年度計畫,對實施情況與發展目標進行對比評價,及時調整。
第十八條 國資委將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目標和實施,納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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