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載客汽車
“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B1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可準駕中型載客汽車,而原標準規定該類型機動車懸掛小型機動車號牌(藍牌)。由於很多駕駛人習慣於持“C”證駕駛“藍”牌車,出現了部分持“C1”、“C2”證的駕駛人“誤”開中型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新標準的適用範圍調整後,重點解決了目前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和號牌種類不對應的問題。
中型載客汽車將換“黃牌”
從市交警支隊機動車管理處獲悉,公安部頒布的新的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目前已在哈爾濱市實施。新標準重新規定了機動車號牌分類、登記編碼規則、製作技術、安裝使用的新標準,市民在街頭會看到懸掛黃色牌照的機動車。
“新標準”實施後,此前於1992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1992)老標準同時廢止。新標準主要增加了機動車號牌分類、機動車登記編碼規則、製作技術和安裝使用等規定。
新標準中,號牌分類從原來的22類調整到目前的19類,刪除了“境外汽車號牌”、“境外機車號牌”、“外籍汽車號牌”、“外籍機車號牌”、“實驗汽車號牌”和“實驗機車號牌”等6類號牌;增加
了“港澳入出境車號牌”、“警用機車號牌”、“警用汽車號牌”等3類號牌;修改了2類號牌,將“兩、三輪機車號牌”改為“普通機車號牌”,“農用運輸車號牌”改為“低速車號牌”。新標準中還根據使用性質的不同,細分了臨時行駛車號牌的類別、樣式和有效期,增加了“轄區內臨時號牌”、“跨區臨時號牌”、“實驗車臨時號牌”、“特型車臨時號牌”等4種類型。
新標準大型汽車號牌(黃牌)的適用範圍包含了原標準適用範圍,同時將範圍延伸到“車長小於6米、乘坐人數上限大於等於20人”的大客車和“車長小於6米,乘坐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的中型載客汽車。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B1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可準駕中型載客汽車,而原標準規定該類型機動車懸掛小型機動車號牌(藍牌)。由於很多駕駛人習慣於持“C”證駕駛“藍”牌車,出現了部分持“C1”、“C2”證的駕駛人“誤”開中型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新標準的適用範圍調整後,重點解決了目前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和號牌種類不對應的問題。
據交警部門表示,新標準實施後,中型載客汽車將一律核發“大型汽車號牌”(黃牌),對原懸掛“小型汽車號牌”(藍牌)的中型載客汽車,在其辦理轉移登記和補、換領機動車號牌業務時,一律按新標準要求換髮“大型汽車號牌”(黃牌),除此以外不強制換牌。據了解,哈爾濱市新標準實施前已核發小型汽車號牌(藍牌)的中型載客汽車有17228台,截至目前,哈市受理的中型載客汽車轉移登記和補、換領機動車號牌更換大型汽車號牌業務不過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