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英文譯名為Historical Association of Wei-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y of China,縮寫為 HAWJSNDC。
本團體的性質:
由從事魏晉南北朝史研究、教學及其他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自
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與黨中央在政治上與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遵守民政部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各項規定,遵守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團體管理辦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優良學風,努力推進學術事業的健康發展;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積極開拓中國魏晉南北朝史研究的新局面,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組織機構
第八屆
顧 問(按姓氏筆劃為序):
田餘慶 朱大渭 朱紹侯 許 輝 吳 澤 何茲全
周偉洲 鄭佩欣 胡守為 柳春藩 祝總斌 高 敏
黃 烈 黃惠賢 童 超 簡修煒 黎 虎
理 事(按姓氏筆劃為序):
馬志強 王 欣 王 素 王大建 王永平 王曉毅
王銀田 王鑫義 孔 毅 盧華語 呂一飛 莊輝明
劉 馳 劉 琳 劉國石 牟發鬆 嚴耀中 楊際平
李 憑 李天石 李書吉 邱 敏 何德章 余鵬飛
汪征魯 陳 勇 陳 爽 陳長琦 陳玉屏 張旭華
張慶捷 張金龍 張承宗 張祥光 張鶴泉 羅 新
羅新本 周兆望 周國林 孟 聚 趙向群 胡阿祥
施光明 殷 憲 梁滿倉 蔣福亞 程有為 韓 升
景蜀慧 繆元朗 譚良嘯
會 長: 李 憑
副會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呂一飛 莊輝明 劉 馳 牟發鬆 張金龍 張鶴泉
殷 憲
秘書長: 梁滿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英文譯名為Historical Association of Wei-Jin and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y of China,縮寫為 HAWJSNDC。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由從事魏晉南北朝史研究、教學及其他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自
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與黨中央在政治上與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遵守民政部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各項規定,遵守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團體管理辦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優良學風,努力推進學術事業的健康發展;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積極開拓中國魏晉南北朝史研究的新局面,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北京市建內5號3號樓21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研討會等學術活動;
(二)編輯出版學術通訊等合法出版物;
(三)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四)培養青年學者;
(五)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宗旨的有益於學術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有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人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的專業職務,並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九條會員人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保證不再使用本會會員名義。會員如果3年不交納會費或2屆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或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的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國社會科學院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