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是由全國高等院校校辦產業(包括學校投資興辦的或以學校為主興辦的工廠、公司、農場、中外合資企業等)以及實行獨立核算、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高校校辦產業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熱心於高校產業工作的個人自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發的方針,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科技教育方針和政策;為促進校辦產業特別是科技產業的發展服務。協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Run Industries(CAU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中國高校校辦產業協會是由全國高等院校校辦產業(包括學校投資興辦的或以學校為主興辦的工廠、公司、農場、中外合資企業等)以及實行獨立核算、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高校校辦產業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熱心於高校產業工作的個人自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發的方針,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科技教育方針和政策;為促進校辦產業特別是科技產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35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育、科技、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方針與政策;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理論討論和經驗交流等活動,探討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科技開發和校辦產業的發展規律。
(二)協助教育主管部門制定高校校辦產業發展戰略與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產品評優和優秀經營管理者評選等活動,推動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實行;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校辦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並提出建議。
(三)開展校辦產業之間的經驗交流;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協助會員單位引進先進的產品項目、生產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式。
(四)舉辦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校辦產業人員培訓班,邀請國內外企業管理專家、學者講學,組織考察活動,以促進校辦產業工作總體素質的提高。
(五)出版團體會刊及有關校辦產業管理工作的書刊、資料,為校辦產業提供市場信息和技術情報;介紹國內外企業經營管理的理論、方法和經驗;宣傳中央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方針、政策及時通報國內外校辦產業的發展動態。
(六)組織高校新科技產品上網、銷售及依照《條例》開展非營利性經營活動;
(七)按地區分類指導理事的活動,為理事單位和社會企業提供管理、科技、信息等諮詢服務。
(八)承擔業務主管及社會團體委託團體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本會的理事種類有單位和個人理事。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的市高校校辦產業協會、高校校辦產業、高校校辦產業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和從事高校科技產業管理與研究的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且從事有關校辦產業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自覺履行理事的權力與義務。
第九條 理事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書刊、資料、信息等);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受益本會所舉辦的各種公益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理事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和長期不履行義務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五)審議代表的提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理事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執行報告;
(五)制定團體的工作計畫,採取措施並監督計畫的落實;
(六)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受理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占理事人數的1/3左右),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變動可由所在單位提出建議和變動理由,由協會按章程的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條款精神辦理。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變動須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並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負責,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組織領導團體的重大活動。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領導同志、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知名人士等,擔任本會的名譽理事長或顧問。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小組,配備必要的工作小組,受理團體的專業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高校校辦產業團體關係為業務指導和合作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及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經費支出的範圍:
(一)補助團體組織的某些活動費用;
(二)團體辦事機構必要的管理費用;
(三)團體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獎勵費用;
(五)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3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